关于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思而思学 2023-11-05 08:32:07

一、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青岛生育保险

2.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一年以上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

电话:85971830

邮编:266071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电话:83668991

邮编:266024

二、青岛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1、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20日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职工及工资等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1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

三、青岛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⑵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青岛生育保险所需报销材料:

项目1所需材料: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项目2所需材料: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项目3所需材料:社保卡、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1.在青岛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诊疗费用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出院时候直接结算。

2.在市外定点医院: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延伸阅读:

一、青岛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

1.自然分娩的2000元

2.人工分娩(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2500元

3.剖宫产的30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修补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的3500元

5.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1.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2.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

3.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

4.放置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350元

5.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150元

6.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支付标准100元

二、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顺产: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2.经阴难产: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3400元

3.剖宫产:一级医院3200元,二级医院3500元,三级医院3800元。

产检保险标准:

1.妊娠早期在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费用,最高可报销200元

2.妊娠中晚期在定点医院检查发生发生的费用,最高可报销500元

3.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范围内全部报销,个人负担新生儿费用和自费项目费用。

三、青岛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

4.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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