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生育保险顺产可领98天生育津贴保险关系省内可转移接续
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00 号)要求,我市结合实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含正式编制人员、聘用合同工和临时用工)应按其上月工资总额的0.3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单位均按其上月工资总额的0.7%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按0.3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计划生育手术也可领取生育津贴。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无需申请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急诊或抢救的,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异地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在本市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生育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