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

思而思学 2023-11-02 13:19:59

宜春公积金查询应该如何操作呢?有哪些方式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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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职工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开通住房公积金语音查询电话查询和短信查询服务:

1、电话查询:0795-3222200、3233300

2、短信查询:小灵通用户编辑短信,发送身份证号码到91770即可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3、柜台查询: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核心营业大厅窗口查询。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是直属宜春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运营。市核心在9个县(市)设立办事处...

地址:宜春市文体路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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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一、宜春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宜春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该职工应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较低保留200元余额。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金额。

二、宜春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宜春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在宜春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以上(含壹年)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不得超过45%

4、持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

5、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

6、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欠缴、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贷款。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封存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后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四、宜春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按年初审定的计划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编制市级和各县市办事处的年度贷款规模计划。

第十条: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一年之内确实有新的购房需求,委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再次贷款。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限额按当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每笔贷款额度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交余额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为35%。月工资以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工资基数为准。

(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房屋总价款×70%。

(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较高贷款限额。

上述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贷款较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最长贷款期限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公布的最长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

对于将到退休年龄的贷款人,其贷款期限只能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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