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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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以下简称“1+5”文件)和《印发关于<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就近入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划分学位类型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及监护人情况进行积分,同一学位类型按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录取。

第二章 积分对象
第三条 小学积分入学对象
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止),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深圳户籍儿童。
(二)符合“1+5”文件的规定,且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材料的非深圳户籍儿童。
第四条 初中积分入学对象
在深圳就读小学六年级,具有深圳户籍或符合“1+5”文件规定就读条件,且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材料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深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 军人子女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子女不列入积分对象,在符合“1+5”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安排学位。

第三章 学位划分
第六条 学位类型划分
根据申请学生在学区的户籍和住房情况,共划分为6个学位类型。
第一类:龙华新区户籍,学区商品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学区商品房,且产权份额大于50%,下同)或祖屋(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股权证书》、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及社区居委会证明,下同)或安居型商品房(提供保障性住房合同或房产证及所在社区证明,下同)。
第二类: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商品房或祖屋或安居型商品房。
第三类:龙华新区户籍,学区租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且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下同)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含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集体宿舍等,下同)。
第四类: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租房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
第五类:非深圳户籍,学区商品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第六类:非深圳户籍,学区租房或公共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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