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暂行步伐

思而思学 2023-11-10 13:46: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暂行步伐的关照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暂行步伐》已经国务院赞成,现转发给你们,请团结现实,当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务部

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暂行步伐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介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职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员)的正当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公道设置和有序活动,担保参保职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活动并在城镇就业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的顺畅转移接续,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合用于介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全部职员,包罗农夫工。已经按国度划定领取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再转移根基养老保险相关。

第三条 参保职员跨省活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包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据,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应伴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职员到达根基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前提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归并计较,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较;未到达报酬领取年数前,不得终止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并治理退保手续;个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定居的,按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职员跨省活动就业转移根基养老保险相关时,按下列要领计较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较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所有储存额计较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元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现实缴费人为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敷1年的,按现实缴费月数计较转移。

第五条 参保职员跨省活动就业,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按下列划定治理:

(一)参保职员返回户籍地址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地址地的相干社保包办机构应为着实时治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职员未返回户籍地址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包办机构为着实时治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承保存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同时在新参保地成立姑且根基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元和个人所有缴费。参保职员再次跨省活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到达报酬领取前提时,将姑且根基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所有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报酬领取地。

(三)参保职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核准替换,且与调入单元成立劳动相关并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数划定限定,应在调入地实时治理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活动就业的参保职员到达报酬领取前提时,按下列划定确定其报酬领取地:

(一)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在户籍地址地的,由户籍地址地认真治理报酬领取手续,享受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二)根基养老保险相关不在户籍地址地,而在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治理报酬领取手续,享受内地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三)根基养老保险相关不在户籍地址地,且在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治理报酬领取手续,享受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四)根基养老保险相关不在户籍地址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及响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址地,由户籍地址地按划定治理报酬领取手续,享受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第七条 参保职员转移接续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后,切合报酬领取前提的,凭证《国务院关于完美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抉择》(国发[2005]38号)的划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人为、缴费年限和报酬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计较其根基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职员跨省活动就业的,按下列措施治理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职员在新就业地按划定成立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和缴费后,由用人单元或参保职员向新参保地社保包办机构提出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包办机构在15个事变日内,考核转移接续申请,对切合本步伐划定前提的,向参保职员原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的社保包办机构发出赞成吸取函,并提供相干信息;对不切合转移接续前提的,向申请单元或参保职员作出版面声名。

(三)原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保包办机构在接到赞成吸取函的15个事变日内,治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包办机构在收到参保职员原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保包办机构转移的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和资金后,应在15个事变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环境实时关照用人单元或参保职员。

第九条 农夫工间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承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包办机构保存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生涯其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按划定计息。农夫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承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颐魅照旧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划定累计计较其缴费年限,归并计较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切合报酬领取前提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根基养老保险报酬;农夫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所有有用,并按照农夫工的现实环境,或在其到达划定领取前提时享受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夫工在城镇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与在农村介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跟尾政策,另行研究拟定。

第十条 成立世界县级以上社保包办机构接洽方法信息库,并向社会发布,利便参保职员查询参保缴费环境,治理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手续。加速成立世界同一的根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处事体系,刊行世界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职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用的技能处事。

第十一条 各地已拟定的跨省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相干政策与本步伐划定不符的,以本步伐划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步伐,由各省级人民当局参照本步伐拟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存案。

第十二条 本步伐所称缴费年限,除还有非凡划定外,均包罗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步伐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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