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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而思学网 2023-12-06 18: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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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优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议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为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的信息平台,更是工商部门实现有效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作为一项创新,系统仍有进一步拓展、不断完善的空间。本文着重从信息的供给、处理、服务三个方面,谈谈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认识,并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一、强化供给,采集录入高质高量的信息数据

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加大对信用数据的收集十分关键,建议扩大公示范围、加强信息的整合。

(一)征信对象需要覆盖所有经营主体。当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对象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经营主体,个人无照经营、事业单位等其他经营主体的违法信息都不在公示范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得到社会广泛运用的情况下,如果另起炉灶,将经营主体按照主管部门、性质分类,在不同平台公示,将会是使信息公开的渠道过多、过于分散。建议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扩大公示对象的范围,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覆盖到全部经营主体。

(二)合理扩大企业强制性公示信息范围。登记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大量出现,交易风险随之增加。信息公示制度的出台,部分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强制性公示的范围越宽越好,但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强制性公示的范围越窄越好,两者相互矛盾。建议探索区分不同种类的经营主体,提出不同程度的公示要求,合理确定强制性信息公示范围,更好地实现扩大知情权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

对于一般企业,适度扩大年度报告中强制性信息公示范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企业自愿选择公示的内容,其中部分直接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建议必须强制性公示。对于特定类型企业,梳理相关特别规定,要求企业将特定信息公示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例如《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商业银行,都提出了较高的公示要求。

(三)鼓励经营主体自愿公示信息。探索设置高低不同等级的自愿性公示标准,通过自愿性公示对强制性公示进行补充。允许经营主体基于自身的信用状况、信用需求、能够承受的公示成本,自主选择公示等级。最高等级要求公示的信息范围最全面,包括信贷担保记录、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主要负责人和股东的个人信用资料等等;较低等级要求公示的范围相应递减;最低等级就是不公示任何自愿性公示的信息。要在信用评级、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对选择较高等级公示标准的经营主体,出台更多激励措施。

(四)加快建设自然人信用信息库,与组织的信用信息相互关联。有效整合信用信息记录,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在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中显示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便于判断该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自然人决定了经营主体的意志和行为,自然人的信用直接关系到经营主体的信用。在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中显示出法定代表人、股权实际控制人、主要决策和执行负责人等有关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也将督促各方面在成立经营主体时,重视与其合作的有关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由市场机制对自然人激励守信、淘汰失信。

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中显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将便于查询和协同监管。经营主体的行为都是由自然人决策实施,也应当由自然人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制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

(五)公示其他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我国目前信用平台较为零散,除了工商部门,银行、证监会、法院等单位也都有自己的数据库,分别掌握大量的基础信用数据。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总量近两千万篇,这些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在发达国家向来是采集信用信息的重点。为便于查询检索,建议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主体的页面上,对其他数据库中与其相对应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或者设置链接。

  二、完善程序,建设规范高效的工作队伍

要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效能,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加快完善程序规定。信息公示对于一些经营主体影响重大,需要尽快明确和细化在采集、公示、变更信用信息等方面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减少因不当公示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要给予公示对象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证据的提取、原始档案的留存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在设置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公示正面、影响较小、当事人明确无异议的信息要设置简易程序,以更好地兼顾公正和效率。

(二)提升公示信息效率。信息就像是海鲜蔬果,越新鲜越有价值。为减少信息滞后,我们需要创造条件保障信息新鲜:一是加大对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细化解释,便于信息录入人员快速识别、删除不应公示的信息;二是要加强培训辅导,提升人员素质;三是要强化技术支撑,实现“一处录入,多处公示”,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转变观念,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要创新方式方法,适应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向服务治理的转变,充分考虑并回应公众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努力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一)优化查询服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只支持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种方式查询,使用起来不顺手。主要表现:一是不支持模糊查询,例如要查询“铜陵县风景园林苗圃经营部”,但只知道名称中“铜陵”、“园林”两个词语,无论是输入“铜陵”、“园林”,都找不到该经营部,系统会提示“您查询的信息多于5条记录,请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 ”,输入“铜陵 园林”查询,系统检测出有空格符号,会提示“查询条件中含有非法字符,请查证!”;二是无法通过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方式查询;三是无法综合查询,如果只知道部分经营户字号、部分注册号,也无法查询;四是每次查询都要输入验证码。建议借鉴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的模式,优化检索功能、提升用户体验。

(二)建设短信、电子邮箱通知平台。我国移动电话用户已达12.97亿户,网民数量已达7亿人。开通短信通知、电子邮箱通知,能够覆盖全国绝大部分信息查询者。有了信用信息动态通知服务,债权人可以定制接受债务人的信用信息,随时掌握债务人的重大事项,防止债权受损;股民可以定制接受上市公司的信用信息,更好地把握股市动态,降低投资风险;信用信息主体通过定制接受自己的信用报告,对于盗用账号恶意录入的虚假信息、冒用身份产生的失信记录、行政主体错误录入的信息,能够随时掌握、及时更正。

(三)探索开发信用代码地图。建议与数字地图提供商合作,开发信用代码地图。首先由信用代码的登记部门将信用主体的名称、代码、地址、门面照片等内容实时传递给数字地图提供商,再由数字地图提供商根据住址将信用主体的位置体现在信用代码地图上。地图上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要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点击信用主体的位置的链接即可直接查询其信用信息,所有主体的信用信息以更直接、更一目了然的方式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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