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整改方案

思而思学 2023-11-11 13:45:16

为有效解决“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决定从3月份起,在我局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监督、制约权力运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严厉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切实提高机关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使商务局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着力营造让一切投资者、创业者安心创业放手发展,让一切创业活力充分迸发的发展环境。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以下八种行为:

1、服务态度差、生冷硬横、接待不热情,服务不周到,告知不详细,解释不耐心的;

2、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或已对社会公开承诺且无法定理由不兑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思想僵化,服务经济发展意识不强,不讲策略,遇事照抄照搬照传,不会主动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矛盾的;

4、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

5、执法动机不纯,重罚轻教、以罚代管、罚而不管,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6、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野蛮执法的;

7、政令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顾大局、各行其是、为所欲为的;

8、其它违反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10号)、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和《辰溪县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等破坏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

1、3月12日,根据全县党风廉政和优化经济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体干部、二级机构负责人传达会议精神,布置安排专项整治工作。

2、在全局大力宣传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目的和重点任务,形成全局关注、参与、监督的氛围。公布整治和排查活动涉及的部门和岗位,收集群众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要求,全程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二)自查自纠(3月13日至4月20日)

动员部署后,我局要对照重点整治的8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一排查整改。主动听取外商企业和服务对象的意见,认真剖析问题的原因。对态度诚恳,主动承认并积极改正问题的干部职工,对其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对在自查自纠期间不主动检查、不主动承认错误,隐瞒事实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三)集中整治(4月21日至12月30日)

1、明察暗访、督导检查。

2、搭建平台,畅通渠道。设立举报箱、监督牌,公布本单位分管领导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和信息。

3、开展民主评议重要岗位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活动。对属于重点范围内的重要岗位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方法主要采取服务对象评介、局机关干部职工民意测评、社会各界问卷调查和参考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及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4、责任追究。被投诉举报有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被查实的,以及在明察暗访中发现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10号)和《辰溪县关于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凡是发生本方案所列整治范围和重点中第1、2、3、种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和效能(优化)办发现查或查实的,要对其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凡是出现本方案所列整治范围和重点中第4、5、6、7、8、种行为的责任人,被“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5、凡是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主动处理到位的,只追究责任人责任,不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局里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王志鑫同志任组长,刘东方、杨永贵等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肖崇革同志为办公室主任。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要勇于揭短亮丑,开辟整治宣传栏。

3、加强法制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结合机关效能建设,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重点,开展行业执法培训;要开展执法人员法规知识测试和法规知识竞赛;要开展执法规程学习。通过培训演习,使执法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增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识。

4、强化案件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和案件查处制度,严格执法《辰溪县关于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处理办法》,局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具体办事人员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对其要坚决实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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