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解读

思而思学 2023-11-14 22:11:02

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这两大文件使得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小微企业带来的机会的同时也使得业内对究竟应该如何计算2015年度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议论纷纷。对此,笔者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以下三大方面的变化。

  第一,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税〔2015〕99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通知第三条还规定了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由此可见,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已从2015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扩大到从2015年10月1日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但需注意的是,仅是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幅度没有扩大。

第二,优惠期间分时段计算。

尽管财税〔2015〕34号和财税〔2015〕99号确定的优惠截止期没有变化,均为2017年12月31日,但根据财税〔2015〕99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由此可见,财税〔2015〕99号已将原2015年至2017年整个3年的优惠期以2015年9月底为分界点分为两个时段,2015年前9个月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

由于财税〔2015〕99号通知要求将小微企业2015年前9个月及后3个月的所得分别计算,但究竟如何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实务中往往有一些误区或茫然。实际上,这里不仅是如何分段计算的问题,更是涉及到对财税〔2015〕99号通知如何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问题。

结合61号公告的相关补充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理解和执行:

1.完全符合优惠规定的情形。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度的全年累计计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或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当年度实现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或至2017年各年实现的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则小微企业均可以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部分符合优惠规定的情形(此情况仅适用于2015年度)。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度实现的计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高于30万元,由于2015年9月底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年度计税所得额仅以20万元为限,所以,按照全年度折算的9月底前的计税所得额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但由于2015年10月起对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计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所以,折算的10至12月份的计税所得额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即对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正是分段计算计税所得额的目的所在。

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情形下小微企业在2015年前3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执行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预缴数,作为汇算清缴时已缴数,多退少补。

3.不符合优惠的情形。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计税所得额均超过30万元,则均不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61号公告的规定,在年度中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因享受减半征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应予补缴。

前三季度税收优惠政策减税2375亿元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减税2375亿元。

精准发力小政策撬动大创新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如何能让一家企业的年营业额增长率保持在25%以上?威胜集团走出的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之路给出了答案。将年销售收入的6%-7%用于研发投入,这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却成为威胜集团多年坚持的惯例。

庞大的研发投入并不是企业管理者们的一时冲动,他们有一本暖心的税收账。威胜集团财务中心主任钟喜玉介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仅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还可多扣50%,也就是说企业支付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150万元。2012年至,威胜集团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共计减税1945万元。

“按照这项政策,企业越是加大研发投入,越能享受更多的优惠,这使我们大力搞创新的信心更足了。”钟喜玉说。

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45094户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税前收入可多扣除2370亿元,相当于减税592.5亿元。据此推算,今年前三季度的减税规模约为444亿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一项。近年来,国家为鼓励企业创新,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关键要素定向施策,制定了一整套涉及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定向扶持,精准发力,效果显著。

企业要发展,资金是保障。为了让企业有更多资金用于创新,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普通企业的税负减轻了40%,同时,对引领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今年前三季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减税965亿元。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不断更新换代的设备占用了大量资金,为此,国家对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业等10个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今年前三季度,加速折旧政策为企业减税66亿元。

企业要创新,人才是关键。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引进人才回国补助,对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和非货币性投资,都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或延期、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

企业要升级,技术要先行。税收政策注重联系上游和下游企业,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今年前三季度,科技成果转化免征增值税50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6亿元。

创新无止境,税收扶持政策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今年11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放宽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加以明确,只要不在负面清单上的研发活动均可实行加计扣除,包括很多新兴业态,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还可以向前追溯3年享受政策。同时,逐步推广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惠及更多的创新型企业。

  聚沙成塔小创客圆了大梦想

随着传统IT行业技术创新和营销模式的转化,曾是湖南省内最大的电子产品集散地及IT潮流前线的长沙市芙蓉区朝阳电子科技街的经营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芙蓉区顺势而为,“腾笼换鸟”,整合朝阳电子科技街已有的IT产业资源和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趁势打造新的“双创园”。

其实,国家的税收政策工具箱中有一系列的支持创业平台发展的措施:税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抵扣;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取得的有关收入,可享受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等等。

扶持政策的高含金量吸引了多家为创业提供服务的公司进驻。致力于为影像创客打造创业平台的湖南弗彗影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人周?介绍:“我们一开始对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并不全面掌握,国税局在这里专设了一个办税点,为我们作政策辅导,还联合其他部门一起设立创意基金,帮助解决资金、设备问题,真正为创客们带来了福音。”目前,已有十多家影像创客公司入驻这个平台,湖南弗彗影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年销售收入也从4.4万元增至478万元。在税收政策支持下,像长沙“双创园”一样的各类创业园区、“双创”孵化器如雨后春笋般诞生,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服务平台建设方兴未艾,带动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变身“创客”,投入创业大潮。

支持创客“长大”的同时,税务部门也着力通过实施普惠的税收政策为千千万万小微企业“育苗”。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固邦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劳保鞋、布鞋的小鞋厂,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利润微薄,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税收政策扶持增添了一股新的力量,企业负责人李晓东感触颇深地算了一笔账,“我们享受所得税减免1.33万元,你可别小看这笔钱,这相当于我们销售3700双鞋子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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