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思而思学 2023-11-15 12:44:14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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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 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520 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 2018 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 15 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 250 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

二、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1.2 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 1.2 万元以上 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 60%;3 万元以上 10 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 65%;10 万元以上部分赔付 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 30 万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5000 元,政策范围内各段报销比例较城乡居民提高 5 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2020 年底前取消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三、 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功能,提高保险层级,延长结算周期,采取以市州为单位,三年为周期的跨年度统筹结算方式,即市州内打通算账、三年统筹算账,促进大病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省级出台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的考核评估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各市(州)医保部门应于 2019 年 8 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于 2019 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 号)精神,招标选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合同期限为 2020—2022 年。通过平等协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因医保政策调整导致商业保险机构亏损的,由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合理分担,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权限、规范运行、定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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