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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的重要一年。深化医改工作要坚持以推进健康陕西建设为统领,以综合医改试点为抓手,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三医”联动,制定和落实好各项医改政策,着力抓好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相关领域综合改革,进一步增强医改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努力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

一、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文件

1.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制定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3.制定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4.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5.制定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国资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6.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7.制定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8.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9.制定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政策。(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0.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

11.多形式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签约实行网格化管理、团队化服务,以重点疾病和重点人群入手,进一步明确签约组织方式、签约形式、服务内容、考核办法等。全面落实签约服务筹资、差异化医保支付、职称评审等各项配套政策,探索全科医生收入与签约履约挂钩机制,改革完善家庭医生分配机制。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2.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设立全科医学科,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应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每万名居民至少有2名全科医生。以支付方式改革为纽带,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诊疗总量力争达到60%左右,县域内就诊率力争达到90%左右。(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3.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医疗集团),有条件的市加快建立第二医疗集团。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在大城市实行医联体+全科医生的模式;在市区推行医疗集团,推动医疗集团、医联体建立内部上下转诊机制;在县域全面推行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试点医疗共同体;跨省域组建专科联盟;在边远地区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4.完善常见病种出入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合理确定差别化报销比例,重点畅通向下转诊渠道,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推动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向下转诊,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5.督促市、县落实《陕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层次分明,协作有力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6.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实现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7.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组建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8.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省直省管医院、中央在陕高等院校附属医院、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等各类公立医院同步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纳入驻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省物价局、省军区后勤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

19.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医药、医保、医疗政策衔接联动。落实财政补偿政策,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对取消药品加成后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规定予以补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

20.深化公立医院编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内,积极探索编制备案制。在宝鸡、延安、汉中市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内合理提高人员奖励水平。试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建立以质量、公益性为导向的医院考评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

21.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强化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制医院建设规模、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药占比、耗材占比、检查化验收入占比等指标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医院院长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政府补助、医院等级评审等挂钩。(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22.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全省医疗费用平均增幅控制在10%以下,定期对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3.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足额保障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等方面的财政投入,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负责)

24.选择宝鸡市作为全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市,加大培育力度。继续抓好1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力争培育1-2个国家级示范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保制度。

25.实行“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年内实现市级统筹。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6.试点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的精准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共同负责)

27.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同步推行临床路径管理,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每个市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实施支付方式改革试点,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大幅度减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

28.全面推行异地结算,优化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程序,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在经办环节的无缝衔接机制,实现“一站式”报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共同负责)

29.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全面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陕西保监局负责)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30.指导医疗集团、医联体、采购联合体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带量议价采购。继续推进跨省联合集中采购工作。辖区医疗机构网采率达到100%,公立医院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达到95%以上。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建立健全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工作规则、采购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1.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配套政策,解决低价药、儿童用药等紧缺药品的生产供应问题。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紧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协同应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

32.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逐步向“两票制”过渡。(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3.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列出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清单,实施重点监控。推进公立医疗机构HIS系统与省卫生计生信息平台、省药品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及时预警干预,遏制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滥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

34.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医疗服务、药品供给、医疗保障等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全程监督,探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5.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职能,推进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对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36.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陕西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7-2030年)》,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中医药改革发展,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7.全面推进儿童医疗服务领域改革与发展,加强儿科医技人员队伍建设。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供儿科门急诊和住院服务。辖区内每千名儿童床位数不少于3张。(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8.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落实“5+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任务,完成年度住院医师培训计划。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年度招生计划,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39.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母婴健康安全规范化服务水平,全面实施6种重点传染病防控策略,强化健康宣传与促进。(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负责)

40.加快市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三大基础数据库和业务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共享健康、诊疗、用药等信息。实现与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广泛应用。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探索实施在线注册、动态监管。(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41.推广医保智能监控,年底前覆盖到大多数统筹地区,对门诊、住院、购药等行为实施高效监控。(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2.鼓励社会办医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护理等薄弱专科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错位发展。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途径,推动城市二级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转型。加强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加强对西安市、铜川市、安康市三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的指导,按要求完成各项试点任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共同负责)

43.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管控。(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44.强化医改监测和经验总结推广。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做好医改监测和定期督查通报工作,开展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总结各地在深化医改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上升为政策制度,向全省推广。(省医改办负责)

45.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做好重要医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医改政策轮训。(省医改办、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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