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洛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先后6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特别是成为首批承担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以来,我市积极探索和创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居民们的生活。
1、制度起步早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
我市在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同步建立了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随着大病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政策更加惠民利民,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模式更加合理,受益群众逐年增多,切实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负担。目前,参保居民缴纳一份医保费,即可同时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各项待遇,实现了大病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2、报销比例高,患者负担小
我市在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负担方面,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照顾特殊群体,提高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提高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政策规定:“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参保城镇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时所发生的起付线以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10%。”
(二)实行“二次报销”和“再次报销”,积极探索将自费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2009年国务院“新医改”方案实施以后,要求3年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按此目标,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大幅度提高,原有的大病保险政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2012年1月,我市出台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政策;1月,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将单次住院的“二次报销”与年度累计住院的“再次报销”相结合,把合理合规的自费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实现了我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零的突破”,进一步强化了大病保障功能。据统计,我市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平均已在70%以上。
(三)通过商保经办,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待遇。2013年年底,根据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市通过招标选定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承办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该公司投标标书条款承诺,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单次住院的“二次报销”比例、年度累计住院的“再次报销”比例均由原来的50%提高到55%;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6万元提高至25万元。
(四)建立长效机制,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之初,我市政策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2007年至今连续参保满10年的,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已分别达到70%、80%和90%,为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提高了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