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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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为多少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各地标准不一,存在差异。其判断标准是,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北京市为例,养老保险缴费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 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其具体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为全体员工缴纳的社保费才可税前扣除,而企业只为部分管理层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入当期的费用中,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违反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企业如果不是为全体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因此多列支的保险费用应该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5年内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补充保险不得变相用于职工其他开支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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