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

思而思学 2023-11-10 14:26:24

 从衢州市政府了解到,在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修订后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

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相比于《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该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区)具体改革措施和各部门配套政策制定出台的时间。

对有合法稳定住所者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凡在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送审稿相比,该实施意见取消了对本人父母申请投靠落户的年龄限制,并取消了“房屋面积60平方米以下最多落户3人”这一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对暂无合法稳定住所者有序放开落户限制

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专家及相应层次人才;本市、县(市、区)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紧缺工种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特殊人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送审稿相比,该实施意见降低了送审稿中有关“重点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历条件,改为本科以上学历。

该实施意见还放宽了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落户条件。今后,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金额达10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有突出贡献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而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也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今后本省籍公民在我市可自由迁移户口

而本市户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除本人申请外,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取消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脱钩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问题

今后,我市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深入推进户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该实施意见中指出,今后,我市将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并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该实施意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今后,我市还将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大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将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同时,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配套政策将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

根据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将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于2017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将积极梳理和推进现行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并将于2017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关于征求《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现送上市公安局起草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于2017年6月6日前反馈至市法制办备案审查处

联系人:何静雅,联系电话、传真:3084232。

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效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合理规划。立足本市实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二、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发改委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放开亲属投靠落户。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与合法稳定住所人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及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老年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在当地申请投靠落户;其中房屋面积60平方米以下最多落户3人。(市公安局、发改委等负责)

3.有序放开和吸引人才落户。在县(市、区)城区居住、就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当地直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重点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省级以上专家及相应层次人才。对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紧缺工种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特殊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在县(市、区)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人才办等负责)

4.放宽投资人员落户条件。在县(市、区)城区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金额达10万元以上,其法人代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等负责)

5.允许有突出贡献人员在就业地落户。在县(市、区)城区居住、就业,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有突出贡献人员,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等负责)

6.实行市内户口自由迁移。本县(市、区)范围内人员进城镇落户的,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参加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投靠亲属的,需凭居住情况证明;落户私租房的,需凭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和居住情况证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负责)

7.推行市外经商务工人员落户办法。居住、就业、参加社保1年以上,并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允许其在当地申报常住户口。(市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等负责)

8.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除本人申请以外,考入大中专院校学生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公安局、教育局、人才社保局等负责)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自理口粮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市公安局负责)

2.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等负责)

(三)完善居住证制度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要求,严密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居住证公共服务与便利的范围,拓展居住证使用功能,探索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委、市法制办等分别负责)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1.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发改委、公安局等负责)

2.实现信息共享。深入推进户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人口信息内容与质量,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依托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发改委、公安局、教育局、经信委、民宗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地税局、统计局、国税局等负责)

(五)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政策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1)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农办分别负责)

(2)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自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负责)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推进现代化教育和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科学编制、适时调整城乡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资源配置。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市教育局、财政局等负责)

(2)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强职业培训力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等负责)

(3)将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等负责)

(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本省范围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办法,加快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5)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市民政局、发改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负责)

(6)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市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衡力度,保障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市财政局、发改委、人力社保局、地税局、国税局等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广大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各项户籍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出台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龙游县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适时召开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在全市推广。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实施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对照调整、及时完善,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市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配套政策,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积极引导,做好宣传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宣传部、农办、发改委、公安局、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0日

关于《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

起草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背景

1、出台文件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精神,7月7日,市政府下发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衢政办发〔2014〕85号)和《龙游县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根据文件规定,于12月1日在龙游县启动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随着全国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7月,国务院再次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4〕25号),2015年12月,省政府也再次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文件。最近省政府又召开全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各地要在6月30日之前出台具体的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两个阶段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不同之处。2014国办发25号、2015浙政发42号文件与2011年国办发9号、浙政办函117号文件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调整,不同之处有:

(1)城镇落户政策更宽松。新政策规定农民进城镇落户标准放宽,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本省范围内城镇地区户口可以自由迁移(除杭州市城区以外),让迁移户口更为便捷。

(2)增加了人口系统信息化建设。新政策增加了建立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并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

(3)明确了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新政策更加明确了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具体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各方面,比如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4)规范了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新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全省将于7月1日起全面推行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让我市近20万名“新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5)明确了改革进程时间表。省政府明确了各地要于2017年6月30日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布。4月30日前,省各有关部门也将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2017年12月30日前在市域范围全面推开。

二、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情况

经了解,目前全省嘉兴、湖州走在全省前头,试点工作结束,全市实施意见已出台,率先在全市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户口性质区分;绍兴、金华、台洲、丽水、舟山试点工作已结束,已召开全市推进部署会;宁波、金华、台洲、丽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下文;杭州、温州、衢州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主要分三个部分:

1、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上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推进中要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要积极稳妥、合理规划;

二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

三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四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

2、改革工作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

⑴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要全面放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放开亲属投靠落户,有序放开和吸引人才落户,放宽投资人员落户条件,允许有突出贡献人员在就业地落户,实行市内户口自由迁移,推行市外经商务工人员落户办法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⑵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要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建立相关配套政策。

⑶完善居住证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要求,严密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

⑷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要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⑸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政策。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3、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并做好相关引导和宣传工作。

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

1、出台改革措施。在6月底前我市要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目前“实施意见”已经征求了21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2、出台配套政策。2017年10月30日前,市户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与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对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3、召开试点现场会。在对龙游县户籍制度改革试点进行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确定时间在龙游县召开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

4、全市全面推开。确定时间(2017年底之前),启动在全市全面推开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5、到2020年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保障。

五、当前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全市户改先行确权缓慢,容易产生新隐患。从龙游县的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来看,农村的确权工作在户籍制度改革前不能到位,未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确权制度体系,在此情况下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必然会引起人口倒流,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不多,反而城镇人口欲迁往农村较多,人口集聚的效应不明显。

2、相关配套政策与现行户口政策配套衔接不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政策如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与户口挂钩的政策不能同步推出,附着在户籍背后的利益差距和差别依然存在,户籍制度改革成了单方面的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性质划分,改革不够彻底,很多部门在办理业务时还是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户改前户口性质证明。

3、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难以到位。户籍制度改革一项重点内容,即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及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均需大量财政的支撑,改革成本较高,全面推进比较困难,相关配套政策难以跟进到位。

六、工作建议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改革,必须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部门联动、上下联动、统筹兼顾、形成合力,才能稳步有效地推进,因此我们建议:

1、请市委、市政府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审议,于6月30日之前出台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2、各县(市、区)要在10月底出台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抓好对上对接,对下指导,10月底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我市相应配套政策。

3、请市政府相关领导赴龙游试点县对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一次专题调研指导,并确定全市现场会的召开时间和要求。

衢州市公安局(市“户改办”)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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