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方案:和退休时间缴费年限挂钩】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与退休时间挂钩,按照退休时间的不同,划分为两个时间段:200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挂钩调整是指按照退休时确定的本人缴费年限确定调整金额。先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再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缴费年限共分为7档,分别为:15年及其以下的;16年至20年之间的;21年至25年之间的;26年至30年之间的;31年至35年之间的;36年至40年的;41年及以上的。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上调 每月最低95元】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额度为每人每月15元,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增加的部分将在4月底前兑现到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提高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本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额度为每人每月15元,即在重庆市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上,统一增加15元至每人每月95元。
【最新转移政策】
跨省转移关系 可一次性转移账户储存额
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规定,参保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时,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跨省(区、市)迁移户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户籍发生跨省转移时,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死亡或出国定居 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退
新政规定,16至60岁的中青年参保人员,如果在2015年1月1日后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全额退还,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3个部分。同时,若60岁以上的领保人员,在明年1月1日后死亡,也可以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中青年参保人员若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可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在死亡前每缴费1年发给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