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云南省黄标车限行区域

思而思学 2023-10-31 15:58:27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0月22日


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为加快我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步伐,落实淘汰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
,全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4.7万辆(淘汰任务分解附后)。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全省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
二、工作思路努力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参与、依法治理、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进程,确保完成国务院下达的淘汰任务。
(一)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引导广大车主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
(三)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先行淘汰营运性质的黄标车。
从11月起,提高黄标车环境保护、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四)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对淘汰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省财政对淘汰力度大、完成任务快的地方给予奖励。
(五)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与区域限行等措施,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等高污染机动车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严格按照规定强制报废。对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入、变更登记转入)。距强制报废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州、市行政区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告知其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二)严格通行管理。昆明市要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也要逐步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由公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确定限行方案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确保限行制度执行到位。
(三)严格营运管理。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四)严格检验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对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严格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回收工作纳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体系,确保依法回收拆解;严厉打击“假淘汰”、非法回收拆解和非法交易二手车的行为;禁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回收拆解,坚决取缔二手车非法交易的“黑窝点、黑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治理淘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新闻办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环境保护厅。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负总责,要组织摸清底数,细化措施,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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