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电话实名制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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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手机号码要实名制,没有想到,接下来电话也要实名制了哦!

24 日,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确保在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办登记手续的用户,暂停其通信服务,并再次催告其补登记。在催告期满仍未补办登记手续的,依法停止通信服务。该通知发布后,被称为“史上最严电话实名制”。

工信部称,将从严做好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其中包括从严进行用户身份信息核验、审核一证多卡用户办理新卡等。在为新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居民身份证信息。

此外,还将加强网络营销渠道用户入网实名登记管理,加大对网络营销渠道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清理非委托网络代理商。工信部要求各电信企业于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公司网络代理商的排查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方面,工信部要求确保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在补登记过程中,要提供便捷补登记措施与渠道。

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自2013年全面开展以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特别是随着2015年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实名登记工作逐步规范,新入网用户基本实现实名登记,但是仍存在网络营销渠道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不严、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违规现象突出、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进展缓慢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2012 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时, 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其中第二十一 条规定:电信等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人大决定》和《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恐怖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重要意义,将规范实体及网络营销渠道、转售企业用户实名登记和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促进实名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切实从严做好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

(一) 从严做好用户身份信息核验。电信企业(含基础电信企业、转售企业)要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电话“黑卡” 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联保〔2014〕57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固化有关流程、规范操作,在为新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 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居民身份证信息。

(二)从严审核一证多卡用户办理新卡。各电信企业要采取措施,坚决杜 绝代理商批量开卡、养卡问题。对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或同一转售企业已登记了5张及5张以上移动电话卡的用户,在申请办理新入网的移动 电话卡时,必须由电信企业自有实体营业厅从严核实身份信息后办理入网手续。

(三)强化行业用户实名登记管理。电信企业在设计用于车联网、物 联网、可穿戴设备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产品(以下简称行业卡)时,要对行业卡功能、业务范围、使用场景、产品形态等进行严格的限定和绑定,防止行业卡被 用作其他用途;在销售行业卡时,对购买单位要从严审核,如实登记使用人信息,对难以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的行业卡产品,要登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息,并在 协议中明确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在行业卡使用过程中,电信企业要加强监测,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使用行业卡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加强网络营销渠道用户入网实名登记管理

(一) 建立健全网络营销渠道委托管理制度。各电信企业要加强对网络代理商销售移动电话卡的管理,委托网络代理商销售移动电话卡前,应要求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 备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和用户信息保护条件,并为其配发统一标识(包括电信企业名称及标志、网络代理商名称及编号、委托代理范围、防伪二维码等)。网络交易平 台经营者要加强网络代理商的审核,不得允许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委托的经营者在平台内销售移动电话卡;要督促平台内网络代理商在网店显著 位置显示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为其配发的统一标识。电信企业要在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网络代理商信息。

(二)完善身份信息核验技术手段。 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商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电话卡时,在用户网上预选卡号环节,应要求用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正面、反面扫描信息及用户手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正面免冠 照片,并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联网比对,核验通过后方可配送移动电话卡;在物流交付环节,应确认收件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均与网上提 交身份信息一致后,方可向其交付移动电话卡并为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对不能确保在物流交付环节对用户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的,应在网上预选卡号环节,要求用户 填写身份信息,为用户配送未激活的电话卡,用户收到电话卡后,电信企业要通过图像、视频等技术在线核验用户身份信息,验证持卡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网上 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激活电话卡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

(三)建立对网络营销渠道实名登记巡查制度。电信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定期对 网络代理商进行巡查,建立快速沟通处置机制。电信企业发现网络代理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要按照委托协议对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网络代理商要取消 委托代理,通报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在网上销售移动电话卡但未取得网络代理委托的网店时,要通报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并对移动电话卡流出渠道 进行核查,对违规销售的渠道进行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及时清理没有取得电信企业委托销售电话卡的网店,发现网络代理商存在不实名登记、二次转卖移动 电话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协议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通报相关电信企业。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发现售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破解软、硬件工具的,要立即进行下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四)加大对网络营销渠道的监督检 查力度。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网络营销渠道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网络代理委托在网上销售移动电话卡的网站,由网站备案地通信管理局通 知网站主办者限期进行整改,由电话卡归属地通信管理局责成相关电信企业收回未售出的电话卡并对流出渠道核查,对违规销售的渠道进行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 者不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允许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委托的经营者销售移动电话卡,以及未对网络代理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的,由网 络交易平台归属地通信管理局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处理。

(五)全面清理非委托网络代理商。各电信企业要于2016 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公司网络代理商的排查和清理,向社会公布本公司委托的网络代理商信息。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于8月31日前,完成对 平台内移动电话卡经营者的排查和清理,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委托的经营者,不得继续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四、全面完成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确保在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

(一) 指导和督促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做好补登记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制定本公司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真实身份信息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 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依法做好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对拒不配合补登记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通信服务。各基础电信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用户身 份信息安全。

(二)统筹做好各地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各通信管理局要组织本辖区基础电信企业制定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好相关时间节 点安排,加强与当地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做好媒体舆论宣传引导和用户咨询投诉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对因补登记要求而引起的投诉, 企业无过错的,各通信管理局核实后不记入百万用户申诉率。

(三) 多种方式告知用户补登记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应通过电话或短信、书面函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已在网但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用户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办登记手续的用户,基础电信企业暂停其通信服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服务除外),并再次 催告其补登记,在催告期满仍未补办登记手续的,基础电信企业要依法停止通信服务。

(四)提供便捷补登记措施与渠道。为方便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在营业厅设立专门座席、通过网络渠道等方式为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在补登记过程中,基础电信企业要对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五) 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时,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不得要求用户变更资费套餐等。在对拒不配合补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暂 停通信服务期间,不得收取用户费用;终止提供通信服务的,应当简便快捷退还用户预存的剩余费用;电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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