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思而思学 2023-11-03 05:02:02

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本市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分级管理,分类救助;

(四)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五)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专业社会组织,负责提供医疗救助相关医学专业意见和业务咨询,开展医疗救助相关调查和制度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医疗救助金;

(三)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二)负责筹集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对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医疗救助金预算进行审核;

(三)按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指标,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市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协助民政部门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待遇核算、相关数据汇总等业务经办工作;

(二)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医疗救助与平价医疗服务等惠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市公安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国土部门、住建部门、工商部门、地税部门、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金融工作局、残联、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查询公函,凭《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及时向民政部门回复医疗救助申请人汽车、房产、税收、就业、金融证券等家庭资产和经济收入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与民政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审批医疗救助申请;

(二)在镇(街道、园区)政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医疗救助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按时编报本级医疗救助金的年度预算,管理本级医疗救助金,会同财政部门发放医疗救助金;

(四)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五)委托并指导村(居)委会接收辖区内的医疗救助申请资料、核查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及生活困难状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为无工作单位的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通过依法募捐,向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开展人道主义及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由其依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二类: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指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指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1.5倍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以及重度残疾(一、二级)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其中,重病患者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患者。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除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2、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低保标准4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4倍以下。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患重病住院且各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均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市、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应予指导和协助,确保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100%。有条件的镇(街道、园区)可结合实际,为重点救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根据救助对象就医时的身份类别及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就医确实需要但不属于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镇(街道、园区)和村(社区)自行解决。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二)支出型贫困对象救助标准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