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解读

思而思学 2023-11-03 17:19:28

公安部24日就《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为您带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欢迎浏览!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格追责。

意见稿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意见稿提出,要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性公共服务属性,按照有关标准落实队员编制,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根据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职业工种性质,落实其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高危补助。

意见稿还规定了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消防审批范围。意见稿强调,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根据意见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xfjb@126.com。

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正职或常务副职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的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并组织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性公共服务属性,按照有关标准落实队员编制,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根据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职业工种性质,落实其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高危补助;

(六)统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征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严格把好消防安全内容审核关,对没有消防专项规划内容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三)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年度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三合一”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组织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三)及时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章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每年组织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制修订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制订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设施维保、电气检测、油烟道清洗、消防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负责将不符合要求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问题,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责成有关部门解决。负责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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