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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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43630

因公

42250

因病

40870

二级

因战

39480

因公

37410

因病

36010

三级

因战

34640

因公

32560

因病

30490

四级

因战

28390

因公

25630

因病

23550

五级

因战

22180

因公

19390

因病

18010

六级

因战

17330

因公

16400

因病

13860

七级

因战

13170

因公

11780

八级

因战

8310

因公

7610

九级

因战

6910

因公

5540

十级

因战

4850

因公

4150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3860

11890

11190

农村

7970

7610

7290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0250

30250

13650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这些优抚对象提标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这部分优抚对象提标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从10月1日起,贵州省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或生活补助标准,全省共有22万多对象受益。

据省民政厅优抚安置局介绍,此次提标幅度为,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提标后,贵州省一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较去年增加7850元、7610元、7360元。

目前,贵州省民政厅正在协调此次提标后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将按照规定尽快下达各地。

天津按照通知要求制订政策,优抚对象拿到的补助金额比“国家标准”略高。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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