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思而思学 2023-11-06 00:42:41

在社会上面需要对老人,小孩,孕妇让座,对带弱势群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对待残疾人士特别是给予了相应的福利。对残疾人的不同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我们也需要对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护。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仅供参考。

一、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2022年城乡低保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分类施保”政策。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90元/人/月、70元/人/月。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贵州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一二三四”总体发展思路,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进一步落实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黔发改收费〔2020〕1131号),省残联、省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黔残联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思想和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围绕省委“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聚焦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产业化”总体发展思路,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为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动扩大残疾人就业面,拓展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质量,有效促进残疾人创业增收。建立健全农村产业基地带动就业、社会企业安置就业、辅助性就业机构帮扶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为框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体系。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中的作用,建立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人社部门要落实就业、培训相关政策,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力争实现全省每年创建100个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扶持1000名残疾人自主创业,多渠道、多形式新增10000名残疾人就业。

二、扶持对象及方式

(一)安置带动残疾人就业的农村经济实体(包括从事种植业、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产业的农村产业基地、农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创建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可获得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其中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不享受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三) 安置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的独立法人单位,可获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四)具有贵州省户籍或持有贵州省内《居住证》并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并在贵州省内创业的残疾人,可获得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三、扶持条件

(一)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合法执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农村经济实体。

2.具有较强带动能力,安置带动5名(含)以上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属,保证每名安置带动人员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

安置带动方式包括:安置残疾人或其家属就业,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且1年内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安置残疾人或其家属临时用工,且签订用工协议;采取“基地+农户”模式,带动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殖业,并签订扶持协议书并有购销凭据;长期(1年以上)采购残疾人家庭提供的产品作为基地种植原料、肥料或养殖饲料等,并签订采购协议书或有付款凭据。

3.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种养殖类须达到以下至少一种规模: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养猪300头以上;养羊200只以上;养牛60头以上;养兔2000只以上;养禽5000羽以上;养蜂200箱以上;水产养殖面积20亩以上。同一法人种养混合的,各类实际规模所占该类要求规模的百分比相加要达到100%以上。或者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实体。

(二)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按时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应缴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持合法执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多重残疾人需含有以上三类其中一类残疾。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专门服务人员或指导老师。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四)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2.具有贵州省户籍或持有贵州省内《居住证》并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

3.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创办并取得合法执业资格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或农村残疾人家庭创办种养殖基地并具有一定规模(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

申请扶持的机构或个人于每年5月10日前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申报。

(二)申报材料

除填写《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报承诺书》(附件7)外,还需如下申报材料:

1.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

(1)填写完整的《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扶持申请表》(附件1);

(2)合法执业资格证;

(3)根据安置带动残疾人就业方式,分别提供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协议以及工资发放册或支付劳动报酬凭证,购销凭据,采购协议等有效凭证;

(4)安置带动的残疾人花名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

填写完整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附件2)。

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1)填写完整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附件3);

(2)合法执业资格证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3)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4)安置的残疾人花名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凭证;

(6)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4.残疾人自主创业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报资料由各地自行规定。

(三)审核认定程序

1.初审

乡镇(街道)残联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之;对初审合格的,于5月20日前汇总上报县(市、区、特区)残联审核。

2.审核认定

(1)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县(市、区、特区)收到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后,要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并按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评估表》(附件6)对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评分,对达到标准的产业基地,认定为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

县级残联根据评估结果逐级申报省、市(州)两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省、市(州)残联按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评估表》(附件6)开展分级评估,分别认定省、市(州)两级乡村振兴残疾人产业基地。

(2)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县(市、区、特区)残联收到申报资料后,通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系统,结合残疾人就业年审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扶持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州)残联。各市(州)残联复核后填写《扶持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汇总表》报省残联。省残联结合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通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系统审核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市(州)残联。

(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县(市、区、特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将申请材料报市(州)残联复核。市(州)残联将复核后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报省残联认定。

(4)残疾人自主创业。县(市、区、特区)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具体审核认定办法由各市(州)残联确定。并将《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花名册》(附件5)上报省残联。

(四)相关要求

1.县(市、区、特区)残联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机构和个人要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上报市(州)残联。

2.各市(州)残联要于每年6月20日前将各项汇总表上报省残联。

3.省残联对给予扶持的机构和个人,统筹建立数据库,实现省内数据共享并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程序。

4.自主创业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和补贴。

5.各级残联在受理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得到扶持的机构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当地县(市、区、特区)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五、扶持标准及资金保障

(一)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扶持

对认定为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的,按照分级认定、分级扶持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的,由省残联给予10万元以上资金扶持;认定为市(州)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的,由市(州)残联给予5万元以上资金扶持;其他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由县级残联给予3万元以上资金扶持。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资金中列支。

已获得同级别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和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补助的5年内不能重复申报。

(二)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就业奖励

1.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省级根据安置残疾人数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2.超比例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超比例部分残疾人数(按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年审数据为准,取小数点后两位),省级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同一个单位享受超比例就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残联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补贴和奖励办法。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按照“机构+人员”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其中“机构”扶持按一次性3万元标准扶持;“人员”扶持根据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个机构享受“人员”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辅助性就业经费资金中列支。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

(四)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可根据项目发展规模给予0.3万元以上一次性资金扶持。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各市(州)或县(市、区、特区)残联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资金中列支;省残联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给予资金补助。

同一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五)资金主要用途

各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及社保补贴等。

(六)资金拨付时间

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补助资金在确定扶持对象的当年拨付50%,次年再拨付50%。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就业奖励、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资金均在确定扶持对象的次年拨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是落实中央及省相关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主要手段。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细化扶持措施及扶持标准,确保政策的操作性、实效性,开拓思路,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二)强化政策衔接

享受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的机构和个人,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就业帮扶和就业扶持政策,个人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3个15万”等扶持政策;从事盲人按摩创业的残疾人,还可申请盲人按摩规范化建设资金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农村残疾人产业基地和自主创业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就业创业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州)残联要根据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规模、安置人数、爱心助残等因素,每年可向省残联申报2家“全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省残联结合实际给予授牌。

(三)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要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残疾人及残疾人企业知晓政策、熟悉政策;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发挥纽带联系作用。要将新增残疾人就业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就业培训项目(原残疾人就业与培训实名制系统)。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机构的指导和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严格审核、公示、绩效评估程序,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数据上报

各市(州)残联要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12月20日前将各项残疾人扶持工作推进情况报送省残联教就部,于12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送省残联教就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残联发〔2015〕32号)、《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示范点创建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发〔2018〕13号)、《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发〔2019〕6 号)、《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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