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加班补助规定内容

思而思学网 2023-12-07 19:37:30

事业单位人员加班时有何加班补助呢?你是否知道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一直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基本制度和政策由国家制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至今未出台具体办法。目前,除人民警察可发放加班补贴外,对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都没有出台关于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有关政策。

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可依照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费,但应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法进行。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以区别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值班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级机关各单位,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值班费发放,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市监察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的通知》(太财[2013]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执行范围

1.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或服务对象需求,须长期在法定工作日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或安排24小时值班,且轮班轮值周期短,无法安排补休的单位和部门。

2.对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须在法定工作日外安排加班,以及八小时工作外、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履行一般值班制度的,不得发放加班、值班费,可由单位安排补休。

二、对象和标准

限于实际承担加班、值班职责的工作人员,加班、值班时间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计半天,4小时以上的计1天,发放标准每天不超过80元(包括夜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和发放

1.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前制定下年度加班、值班计划,并填写《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值班计划申请表》报市人社部门,经市监察、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加班、值班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2.机关公务员的加班、值班费发放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值班费列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每年1月填报上年度《加班、值班费发放申请表》,经市人社部门审定后,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发放;编外工作人员的加班、值班费在编外人员经费总量中,由单位自行确定发放办法。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值班时间和数量,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值班,能补休的尽量安排补休。安排加班、值班,必须建立轮班轮值制度,不允许安排全员加班、值班,每周应当保证工作人员至少休息一天。同时,要制定加班、值班考勤制度,建立台账记录。

2.各单位不得把发放加班、值班费视为工作人员福利,要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加班、值班费。考勤和加班、值班费的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3.工作人员加班、值班费申请和发放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更不得弄虚作假,多报瞒报加班事项。市监察、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值班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严肃处理外,已经发放的将予以扣回。

4.本意见从度起试执行,各镇区可参照执行。今后如遇上级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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