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相关内容

思而思学网 2023-12-21 10:30:24

江苏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两年调整一次。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对2006年7月1日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集中作如下补充答复,请遵照执行.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奖励的,在工资套改中能否高套?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套改时可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两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套改时可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l级薪级工资.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可从获得称号的下月起,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2006]3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三、按国家政策规定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的人员,如套改时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标准的,能否再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这部分人员套改时如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在按套改表套改工资的基础』二按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高定后,如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可顺延工资档次或按最高薪级与低?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四、机关工作人员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最高薪级的,如何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时,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相应顺延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五、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是否相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再按扣减后的套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滚动升级的条件.如原应2010年滚动,但因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而不符合滚动条件的,不再滚动升级,待其考核称职以上累计满5年后按正常晋升级别的办法处理.

六、省直属副厅级机关中高定级别的人员,如调离原岗位后,其高定的级别如何处理?

省直属副厅级机构的局长、副局长在套改时按规定分别按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套改后如调离省直属副厅级机构至其他机关在相同职务层次任职,其级别工资不变;如调离后所任职务层次发生变化,其级别和级别工资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动.

七、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仍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八、根据苏政发[2006]160号文件规定,试用期工资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标准执行的新录用的公务员,如在试用期间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达到“滚动升级”条件,其晋升级别工资的时间从何时起执行?

此类人员如在试用期间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达到“滚动升级”条件的,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的时间均从转正定级的当月起执行.

九、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十、列入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范围对象具体有哪些?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执行.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职教中心)、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教研室、就业训练中心)、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教育研究室、电教馆的专职教师.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任(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原为教师,且已享受工资标准提高10%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入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机构、教育仪器装备供应站继续从事教育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并评聘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也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可否列入实施工资标准提高10%范围?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如现从事的教学工作与其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符合岗位专业技术教学特点要求),也可以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二、原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现成建制转并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是否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目前仍同时进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暂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原为技工学校现改为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师,也暂可继续享受技工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三、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学人员能否列入工资标准提高10%范围?

凡具备固定教学场所、稳定的师资队伍、常年有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教学的上述事业单位中的专职教学人员,如现从事的教学工作与其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符合岗位专业技术教学特点要求),也可以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四、此次工改后,继续享受特殊教育补助(补贴)的范围对象如何掌握?

享受特殊教育补助(补贴)的范围对象仍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函【198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教育部门的盲、聋哑、弱智等特殊学校和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孤儿学校中的在编正式职工.上述人员调离上述工作岗位后,从次月起停发.

十五、列入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范围对象具体有哪些?

列入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范围对象系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血站、防疫站等)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统称“护士”).

对于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调任(聘任)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仍可继续享受护士的相关待遇.

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如工作需要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正规住院医疗设施、同时开展常规住院治疗工作的机构(如内部附属医院、医疗所等)中,其专职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比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护理人员提高10%工资标准.

十六、在结核病、肺病医院专职从事结核病、肺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可否参照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享受浮动工资有关政策?

在结核病、肺病医院专职从事结核病、肺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享受浮动工资有关政策.

十七、“两院院士”的任职年限如何确定?

按人事部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获得“两院院士”称号的正高级专技人员,此次套改时,其任职年限从获得“两院院士”称号的当年起计算.

十八、事业单位中,享受薪级工资高定的省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并已固定(含工改后高定或固定)的人员,如岗位变动(职务晋升)后,其工资固定部分如何处理?

在事业单位中,享受薪级工资高定的省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并已固定(含工改后高定或固定)的人员,如岗位变动(职务晋升)后执行新任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高定或固定的部分被冲销的,可按照“照顾一次”的原则,在新任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基础上相应累加二次,如今后岗位再次变动(职务晋升),则不再继续累加.

十九、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且已固定(含工改后高定)的人员,在调至不享受浮动工资工作岗位后,其工资固定部分如何处理?

在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享受;手动工资且已固定(含工改后高定)的人员,调至不享受浮动工资工作岗位后,其固定(高定)的部分,可在按新岗位同条件人员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相应高定一级.如调至新岗位的同时职务晋升,其薪级工资比照本文第18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薪级工资能否高定?

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

二十一、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毕业生,能否提前转正定级?

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救助对象,以及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岗位的毕业生,可直接接见习期满后工资待遇执行.

二十二、由企业调入或退役士宫(志愿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经政府人事工考部门按规定确认岗位技术等级后,在确定工资时其岗位技术等级的在岗(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由企业调入货退役士官(志愿军)安置道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经政府人事工考部门按规定确认岗位技术等级后,在确定工资时其岗位技术等级的在岗(任职)年限按一下办法执行:

在原单位(部队)从未获得过岗位技术等级的,其岗位技术等级的在岗(任职)年限从其经政府人事工考部门首次确认的当年起计算.

在原单位(部队)已获得过中级工及其以上岗位技术等级的,且获得岗位技术等级时已达到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即:获得中级工时,工作年限已达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已达10年以上;获得高级工时,工作年限已达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已达20年以上),其岗位技术等级的在岗(任职)年限从在原单位(部队)获得岗位技术等级的当年起计算;如在原单位(部队)获得岗位技术等级时尚未达到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其岗位技术等级的在

岗(任职)年限从达到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条件当年起计算.

由企业调入或退役士官(志愿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书术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经政府人事工考部门按规定确认为初级工的,其岗位技术等级的在岗(任职)年限的计算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执行.

二十三、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退休时可否提高退休费比例?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此次工改后,退休时如执行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及相当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工资标准的,仍享受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规定;退休时如执行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不享受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规定.

二十四、此次工改后,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女教师教龄满25年,其退休费比例如何计发?

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女教师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时,如教龄已满25年,其退休费比例计发可按苏人通【2006】332号文件第52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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