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报销标准金额计算方法

思而思学 2023-11-10 18:57:23
  • 一、张家口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职工怀孕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术,也可携带医保IC卡、结婚证和单位介绍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办理。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暂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凭职工的结婚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及医院费用结算对账单与市生育保险经办部门结算 。

    办理地址:

    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光中路西河沿18号

    电话:2184990

    桥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桥东区胜利南路丙39号

    电话:4039381

    桥西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桥西区明德南街20号

    电话:8045996

    宣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宣化区东二道巷甲7号

    电话:5923143

    下花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下花园区光明路18号

    电话:5053739

    宣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宣化县东土关1号楼

    电话:3064947

    二、张家口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张家口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1.产前检查:自怀孕第12周起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为七个月。

    女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女方为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注明领取失业金的情况)。

    2.分娩:预产期前一周起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为三周。

    女职工需提供身份证、产检时生育保险IC卡。

    3.计划生育手术:

    女职工上(取)环、人流及引产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为五天。

    4.生育并发症住院:

    女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产检生育保险IC卡。

    (未办理产检生育保险IC卡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5.新生儿住院:新生儿出生七天内住院治疗,需提供分娩时生育保险IC卡

    注意事项:

    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满六个月到一年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一切费用须在法定产假后三个月内向市医保中心申报领取(特殊情况需先申报)。

    治疗宫外孕、葡萄胎的医疗费用不在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发生的现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异地生育者,需在生产前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张家口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张家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每个生育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剖腹产3000元、顺产2000元、怀孕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术150元的报销费用。如在定点医院生育的,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直接结算的方式;在市内因急诊生育未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持单位证明按上述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几种情形: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的。

    5.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

    6.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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