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最低工资标准表是多少呢全文

思而思学 2023-11-10 14:51:56

2017山西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欢迎阅读!

温馨提醒:2017年的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相关内容暂未公布,先沿用此前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2015年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二、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两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山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普遍提高170元

5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普遍提高170元,提高后,太原市六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首次突破1500元,达1620元;今年,全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5月1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报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我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转型综改确定的行动计划之一。

省城月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首破1500元

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决定从5月1日起,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进行调整(见附表)。

我省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均增加170元。

调整后,省城月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首次突破1500元。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上调两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不是分配标准

省政府明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作为单位工资的发放标准。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可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资增长指导基准线为10%

今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为18%,增长下线为4%。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工资指导线,实质上是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以此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我省各地将根据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企业确实困难可低于指导线下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在不突破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基础上,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调整新规定。

我省把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评模。我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分配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报酬权益,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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