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最低社保基数调整多少钱一个月,个人缴费多少

思而思学网 2023-12-17 21:43:41

2022年辽宁社保最低基数规定如下:

全省(不含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4976元/月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22社保年度(2022年7月-2022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2022年辽宁社保基数调整的最新政策规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14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2〕23号),现就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和2022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2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2859元(月平均工资为5238元)。

二、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4976元/月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22社保年度(2022年7月-2022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三、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22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四、2022年全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686元(月计发基数为6057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334元(月计发基数为7195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2147元(月计发基数为7679元)。

五、2022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891元(月平均工资为6074元)。

大连市暂定2022年三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为做好2022年度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1月3日,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参保单位2022年度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上线运行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大连市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停办失业保险业务。《通知》明确了失业保险参保和缴费核定经办模式调整后的处理方式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工作。其中明确,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延长三个月。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继续申领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延长到2022年3月31日。 在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方面,《通知》明确了三项工作。

(一)及时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应申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于确定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2022年1月至12月的职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职工工资的将影响2022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正常缴纳。

(二)缴费基数标准暂按上年度标准进行核定。在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2022年三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暂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上下限。即2022年1月至新年度平均工资公布月,我市企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17127元/月作为上限,以3284元/月作为下限。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5709元/月作为缴纳职工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待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重新核定。各参保单位需按照新基数标准补缴1月至新年度平均工资公布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补缴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三)办理流程和方式。养老保险通过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养老模块进行申报,原业务经办流程和方式不变;失业保险如符合养老失业协同办理条件的,无需单独申报。不符合协同办理条件的,需到社保窗口或通过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失业保险模块单独申报;工伤保险通过大连市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原业务经办流程和方式不变。 《通知》提醒了2022年三项社保工作业务变化的相关事宜。

(一)医疗(生育)保险参保和缴费核定等职责划转医保部门。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社保部门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申报、补缴核定、退费核定等各项业务,大连市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将停办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业务。后续业务办理请关注医保部门相关公告。

(二)税务部门新上线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2022年1月1日起,大连市税务局将上线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系统上线后,参保单位缴费方式相应调整。具体可关注“大连税务”微信公众号,查阅“大连市用人单位社保费缴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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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失业保险业务建议延后办理。1月4日—10日为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期,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建议失业保险单位和人员参保信息与养老保险不完全一致的企业参保单位和在我市参保的行业单位,尽量避开在系统试运行期间到社保窗口现场办理业务,避免等候时间过长。同时,在省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新系统上线后非参保单位原因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补缴时免收滞纳金。补缴成功后当期失业保险待遇可按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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