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大一新生开学报名时间及入学考试转专业安排

思而思学 2023-11-15 05:15:14

2018济宁学院大一新生开学报名时间及入学考试转专业安排还未公开,请参考往年

济宁学院新生入学报到时间为:9月3日、4日

济宁学院新生入学须知:

1.学费:按学年缴纳,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附表。

2.住宿费:按学年缴纳,每年800元(6人间)。

3.教材费:按学年缴纳,第一学年预交600元,学年末结算。

4.一卡通伙食费100元(学生自己使用)。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30元。

以上收费以省、市物价局及我校规定为准,多退少补。

学校为每位新生统一办理农业银行银联卡,请务必于报到前一周内将第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足额存入寄给您的银联卡账户内,(为保证资金安全,所有款项统一在银行卡中扣除,不收取现金,本校专升本学生也必须使用此次发的银行卡)以免银行不能统一代扣款而影响入学报到。收到卡后请本人持身份证及银联卡到农行任一网点办理卡片激活(如不激活此卡不能使用)并修改密码,银联卡系统统一设置初始密码为111111。在校就读期间,每年缴费均使用该银联卡,请妥善保管,若不慎丢失,请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丢失银联卡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一、基本原则

(一)转专业必须符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专业教学资源许可,学生自愿申请。

(二)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良好,符合学校对转专业学生条件要求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一般转出专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0%,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根据转入专业教学条件而定。

二、申请条件

(一)学生第一学期无纪律处分,无欠缴学费,且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50%,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对转入专业有兴趣且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能力专长,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考核、学校认定通过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入(复)学时学校已停办其原专业的。

4.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校认为确实有必要调整其专业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尚未取得正式学籍(未报到入学、未通过入学资格审查、未缴费、未注册等)的,已取得正式学籍,但学籍状态非在校学习的(如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

2.不同培养层次,跨文史、理工、艺术、体育各类别的(艺术、体育类内及跨校专升本各专业之间也不得互转)。

3.特殊培养类型学生(如服务外包、春季高考、专升本等专业)转入普通专业的。

4.转入专业所在系认为超出办学接收能力的。

5. 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济宁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各系对提交申请的学生按照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按专业进行排名,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系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以系为单位于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报送到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通知转入系有关信息。

(二)转入系成立由5位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学生测试工作,测试以面试为主,主要考察学生的专业潜力、专业知识兴趣和综合素质等。

(三)转入系结合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测试成绩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拟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公示,将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公布。

四、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等问题说明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等转入接收系管理,教务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学籍异动处理。

(二)学生已修读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由教务处直接认定。未修的专业基础课等课程,学生个人以适当方式修读。

(三)转专业后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者不再退换,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教材费随新学年办理补(退)费手续。

(四)如转出和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同时需办理补(退)费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一)转专业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年度转专业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各系成立由系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系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核转出、转入学生的条件,组织相关考核、测试,提出拟转入学生建议名单等,负责转专业学生的教学安排、档案转接、学生管理等。

六、其他

(一)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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