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梧州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思而思学 2023-11-10 01:04:07

梧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和《梧州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梧政办发〔2011〕134号)的要求,进一步开展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特别是2013年11月以来,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积极筹备,多次召开协调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达成了共识。目前,我市已具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条件,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户籍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实行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办法,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统称“居民户口”。

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综合协调、以人为本”原则,有计划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居民在经常居住地落户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100万人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调整充实领导小组。

鉴于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为加强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补祥斌副市长

副组长:陈坚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德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郭壮明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聂振传市教育局副局长

肖坚市民政局副局长

陆翔市人社局副局长

万桂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孔斌市住建委副主任

陈瑞文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贻德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李向云市政管理局总工程师

黎丽红市国资委纪委书记

曾国宏市房改办副主任

邓乐市工商局副局长

姚瑞新万秀区副区长

孙有昌长洲区副区长

杜健龙圩区副区长

周小松苍梧县副县长

成杰藤县副县长

梁兵岑溪市副市长

徐宏彪蒙山县副县长

(二)责任分工。

1.户籍登记改革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时间要求:7月30日前。

主要职责:一是调整我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将户口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性质的户籍信息,统一改为“居民户口”。二是按照自治区公安厅的要求,更改户口簿信息,在公民原持有的户口簿“户别”栏上加盖“家庭户”或“集体户”条形印章。三是标识辨别原户口性质的标记。在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未制定出台的过渡期管理阶段,为了让各个职能部门在执法和服务工作能分辨原来居民的户口性质,标识辨别标记进行妥善管理,即在原农业人口户口簿个人信息页上,“职业”栏打印内容为“粮农”,在户口簿第二页盖上“原户口性质为农业”的条形印章,并在上面加盖公安户籍公章。

2.制定相关配套机制。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时间要求:12月31日前。

主要职责: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维护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农村房屋、土地、教育、计生、卫生、社保、民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1)逐步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①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②加大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2)逐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3)逐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设区城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流转承包地。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和土地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4)逐步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准确把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使之与城乡总体发展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与未来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5)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①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②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逐步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6)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①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②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逐步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7)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保障转户居民及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城镇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

(8)逐步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①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②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③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9)逐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10)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逐渐形成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人口政策体系。

3.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时间要求:2018年12月31日前。

主要职责: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等部门要及时预测转户居民带来的城镇扩容压力,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镇学校、医院、公租房、市政设施、社会救助点和社区服务设施等建设,千方百计满足农村居民转户后的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现实需求,提高转户居民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比例。

4.加强宣传沟通工作。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时间要求:7月30日前。

主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应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将宣传工作贯穿整个户籍改革的始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等部门积极沟通,特别是在初级阶段和过渡阶段如何区别居民户口原来的户口性质问题以及目前使用的法律法规未作调整修改前,避免因户籍改革造成不便和混乱。

5.保障经费落实。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

时间要求:2014至2018年

主要职责:按照我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个成员单位的规划与申请,结合我市和各县(市、区)的具体情况,将每年需要投入在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户籍制度改革专项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各部门切实履职,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各自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按照我市实际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研究推出相关配套政策,同时做好城市、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规划,按照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实现政策的兑现。

(三)结合户籍转移,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住房、社保、就业、教育、民政、市政、卫生、计生等方面的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安居乐业。相关配套制度实施细则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制定。

(四)过渡管理期内执行的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登记制度后,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优抚工作、退伍安置、医疗卫生、保险、城镇就业、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生育及子女就学、招工等方面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对应的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台前,仍按现行的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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