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龄老人补贴政策,西藏农村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思而思学 2023-10-31 17:09:28

高龄人补贴,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重要作用。高龄人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养老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本市户籍在当地实际居住15年经上、年满70周岁以上、本人无政府或单位发放的生活养老待遇的,且其家庭子女(指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申请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养老补贴。那么2019年西藏高龄老人补贴政策如何规定的?西藏农村高龄老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新规定?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西藏高龄补贴政策的相关知识。

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60岁以上老人发放《老年人优待证》,80岁以上老人发放《寿星证》。

二、大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老年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持证老人可享受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车、登机;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并免收挂号费;免费使用收费厕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老年活动中心;拉萨市2009年率先实现60岁以上老年人(包括外地在拉萨生活的所有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

三、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800元的健康补贴;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健康补贴;对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健康补贴。

四、简政放权,将《老年人优待证》审批权下放至各地市老龄办,为全区老年人提供更加及时、方便、快捷的服务。

西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办法

1、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60周岁以上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规定享受特殊优待服务。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3、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

4、老年人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已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

5、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放映电影、录相、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全运会和国际性比赛除外)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纳限度的条件下,白天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6、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7、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8、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县以上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

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9、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母婴专设的候车室候车;没有为老年人、母婴专设候车室的车站,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10、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轮渡过渡;老年人乘长途客运轮船,凭证可以在水上客运码头优先购票、优先进候船室、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上下船。

11、鼓励从事食品、蔬菜、燃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价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承担相应的劳务。

12、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13、对农村老年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不得向农村老年人收取各类社会性集资款。

14、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放宽发放年龄和增加发放金额。

当地医疗机构应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15、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孤寡老人和代养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扶养的老人。基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积极筹措按时划拨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所需的经费。

城乡分散供养的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年人,由基层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给供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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