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限购令的相关内容

思而思学 2023-11-16 14:59:46

想要在郑州买房子的小伙伴要注意了!郑州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发布限购新政。根据新政,在郑州买房子,180平米以上住房,也要限购。以下是2017郑州市限购令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根据新政,在郑州买房子,180平米以上住房,也要限购。针对外地人在郑州买房子,郑州规定:非郑州户籍家庭,在郑州购买住房,需提供在郑州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2017年9月14日

旨在限制地王,限制高价地的“郑九条”出炉。

2017年10月1日

郑州市政府发布住房限购通知,在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内,对以下两种类型家庭,限制向其销售180?以下的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10月2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日

郑州楼市调控再加码,限购后再限贷,要求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的,购买二套房首付最低为40%。

2017年12月21日

12月22日起,郑州调控再次升级,增加了180?以上房源的限购,外来人口的购买增加2年社保或纳税证明!

2017年12月23日

12月23日起,限贷升级,在限购区域内,居民的首次购房贷款比例仍为30%保持不变,居民家庭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或者已拥有1套住房、无论有无购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普通住房,均按照60%的首付比例执行,其中,房屋的套数以郑州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为依据。

2017年2月10日

郑州住宅限购出台操作细则,对本市非限购区域的社保证明及补缴后符合购房前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条件的予以认可,出现未交存现象的,无论时间长短均从重新缴纳计起。

2017年3月18日

凡属补缴且补缴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2017年郑州出台的限购政策

1、9月14日深夜,郑州开始第1波调控,“限地价竞房价”、熔断机制纷纷出台。

2、之后国庆假期,郑州房地产调控正式升级,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施行限购18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郑州户籍允许购买2套,外地户籍允许购买1套;限贷政策要求首套首付提高至30%,二套首付提高至40%。

3、12月21日,郑州调控再次升级,增加了180平方米以上房源的限购;外来人口购买增加2年社保或纳税证明。

17年3月17日郑州限购再次升级: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审核,凡属补缴且补缴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郑务工者刘先生看了通知之后说:“那就是说,我现在再补办个税或者社保证明,即使能够达到标准,也不能买房了呗?”

2017年一季度即将结束,经过多轮调控的郑州房地产市场,已经逐渐恢复平稳,但仍有大量的刚需购房者支撑着市场的热度,上周,郑州市主城区多项目开盘,其中去化率较低为65%,较高开盘首日达到92%,为此,郑州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进一步加强对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材料的审核。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经过多次限购限贷政策的调控,市场略有平稳,但仍是不够稳定再加上两会期间多次提到“房子是用来住的”,并且广州、石家庄、北京、等多个城市再次限购升级,郑州紧随其后也是属于预期范围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6〕75号

郑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现有限购政策。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规定限购区域内,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二、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60%的规定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不得突破。

四、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重点稽查。

五、对脱离实际提高装销售申报价格,经查证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申报价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建立市场联合管理长效机制。

七、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2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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