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新生宿舍条件及几个人一间宿舍

思而思学 2023-11-16 05: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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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爱集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道德风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所有在校学生及其他短期住宿人员,适用环境为有以上住宿人员住宿的宿舍及其他建筑。

第二章 宿舍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在相关部门及辅导员的配合下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所有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寝室调配、住宿安排、常规维修、生活秩序、绿化美化、公共环境卫生及其他服务工作,并配合学生处、团委及各系、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体员工应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以“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为工作准则,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舒适、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院学生会下设学生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配合后勤处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应认真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吸纳学生干部参与学生宿舍的日常工作,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入住:

(一)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及经有关部门同意前来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在校住宿。原则上所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新生住宿在入学时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分配的寝室进行安排,在新生报到结束后辅导员应按寝室的可住人数对新生住宿进行统一调整,尽量不要留下空床位,调整结束后应将剩下的寝室及钥匙退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三)中途申请在校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或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请住宿,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宿舍使用情况及住宿人员分布情况酌情进行调配安排。

(四)所有住宿人员在入住时须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以便于管理和查阅。

(五)安排住宿时各系别、年级应相对集中,一般不将不同系别和年级的学生安排在同一寝室住宿。

第八条 管理及调整

(一)住宿人员应服从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未经许可,住宿人员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寝室和更换门锁,不得私自占用空寝室和床位。

(三)后勤管理处可根据需要对住宿进行调整或在有空余床位的寝室增加住宿人员,全体住宿人员应服从调配,不得无理阻碍。

(四)各专业辅导员原则上可在本年级寝室内部对住宿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一周内将住宿变动情况送到后勤管理处备案。

(五)住宿人员出现留级、转专业等情况时,辅导员应及时将其调整到同级同班的寝室内住宿。

(六)住宿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调整住宿的,应先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同意私自调整的除立即搬回原住床位外,另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七)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各宿舍的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财务部门联合对住宿人员的交费情况进行核对,催促未交清住宿费的住宿人员及时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退宿

(一)住宿人员因学业结束、退学、休学、到外地实习或做课题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时,应将所住床位及使用的家具等退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

(二)住宿人员因学业结束大批量退宿时,持后勤管理处发给的退宿通知书(或离校通知书)请宿舍值班人员对寝室内的公物进行验收并签署检查结果,然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在办完手续后一周内搬离宿舍区,并将寝室钥匙交给值班人员。

(三)因到外地实习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时,由辅导员对腾出的寝室按额定的住宿人数进行调整,将腾空的寝室退回后勤管理处,并将调整后的住宿名单送后勤管理处备案。

(四)因退学、休学或外出做课题等原因个别退宿时,先将本人所属的私有物品搬出宿舍,并持经有关部门签章同意的离校通知书或退宿申请到宿舍值班室办理公物验收及退回寝室钥匙手续,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原住床位不予以保留。未办理退宿手续者按在住人员计收住宿费。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未按时交纳住宿费的住宿人员,后勤管理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宿舍。

(六)住宿期满的住宿人员应按时办理退宿手续,凡未按时办理退宿手续的按私自占用宿舍处理。

(七)住宿人员退宿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严禁乱涂乱贴乱画、焚烧物品、损坏公物、酗酒闹事等行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校外住宿

(一)除到外地实习、做课题及经学校同意走读的学生外,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

(二)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说明需在校外住宿的原因、期限和地点,经学生家长、辅导员及学生处签字同意,并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同时取消其在校内的住宿床位。

(三)学生校外住宿期限内原则上不允许在学校宿舍住宿,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

(四)在校外住宿期满后,应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办理校内住宿或再次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五)对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及在校外住宿期满后未按时申请回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治安及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判明情况,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宿舍值班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不得打架斗殴、酗酒,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电老虎、电热毯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不得乱接乱搭电源线,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内自炊,不得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及其他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在离开寝室前应关好门、窗及水电设施,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并按时离开宿舍。

第十八条 未经同意住宿人员不得在校外过夜。

第十九条 住宿人员应按时返回宿舍,凡超过晚上24:00时回来者须出示证件进行晚归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窗台上摆放物品,禁止向窗外或门外扔杂物。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里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三条 住宿人员应保管好本寝室的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反映,由公寓中心统一更换门锁,费用由住宿人员负责。因丢失钥匙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丢失钥匙的同学负责。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配置的所有设施、设备均属学校财产,住宿人员入住时应认真检查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及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在三天内向宿舍值班人员反映,由后勤管理处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爱护宿舍内配置的床、桌、柜等家具,不得随意将家具搬出寝室或拆装、调换家具,个人所有的家具原则上不允许搬入宿舍。

第二十六条 入住后宿舍内配置的设施设备损坏或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属自然损坏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修复,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同时进行纪律处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宿人员不得改动宿舍内配置的宽带网络、通讯线路、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住宿人员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时须在值班室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时,由宿舍值班人员对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和设施进行验收,完好无损的方可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条 在宿舍区进行维修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损坏物品及设施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区大型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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