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思而思学 2023-11-09 12:39:45

档案局各项财务开支,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遵守财经纪律,严格管理,精打细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档案局财务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等项管理。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其他预算组成。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一)一般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上级单位拨入专款和其他收入。

(二)一般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指各部门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在一般支出预算和其它单列预算基础上,将其中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类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在时间上与其它支出预算同步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依托财政业务处理系统,按照收支分类科目,自下而上编制,其中支出的功能分类列至项级科目,经济分类列至款级科目。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以上年收入实际和当年实际收入情况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剔除非正常的一次性收入因素,充分考虑政策性、管理性增减因素和收入变化趋势,由此核定本预算年度的收入计划。

(二)支出预算根据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上年预算安排执行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是“零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应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预算主要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有人事处按规定管理,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分类分档办法。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日常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社会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项目制定相应的指标额度。

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由财务部门统一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是各处室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将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最具体的可执行项目,明确具体用途,凡单项预算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应编制项目绩效明细说明书。

项目支出预算由该项目涉及处室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协同财务部门编制。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为体现预算编制过程的公开透明,保证预算信息在单位内部、处室之间的充分沟通,预算实行层层审批的预算编制程序。

(1)办公室财务部门总体负责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2)提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3)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预算的执行。财务部门根据市财政批准的预算和部门用款计划,必须认真予以落实。对于部门项目支出,以及政府特定资金的支出,则依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付款。

(一) 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严格限制授权支付范围和金额,凡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各类项目支出和往来款项,均按市财政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同时,进一步加强公务卡消费制度,通过公务卡消费方式实现部门定额公用经费的直接支付。

(二)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由办公室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计划,各处室不得擅自购买或签订合同。

(三) 预算一经市财政通过,即具有制度约束效力,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用途和改变用款方向。

第九条 部门决算。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及时编报部门决算(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两部分)。

(一)部门决算要按编报的本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审核、汇总。

(二)部门应按财务部门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应准确、清晰,其基本内容如下:

1、部门基本概况。包括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范围。

2、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包括对收入完成情况和支出执行情况的分析,要与年度预算和上年实绩进行对比,具体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化原因,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同时,要分析支出的动态变化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分析。对未完成项目和变动较大数据要有合理说明。

3、“三公”支出情况。包括对本年度与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本年度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情况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4、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结果和自评,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三)应加强对决算报告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1、决算编制范围是否存在漏报、重报现象。

2、决算编制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与统计报表数据一致。

3、决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4、决算的编制是否连续、一致,是否存在前后年度数据不衔接、相关数据与财务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5、决算说明是否准确、清晰,对当年未完成项目是否作出合理说明,对变动较大的数据是否讲清原因。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的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时,按支付凭证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财政拨款收入核算设置“财政拨款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账。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以及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都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价格确认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本单位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五条 票据的管理。票据由财务室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市财政局票据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作废,保存其各联备查。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财政局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1、真实。原始凭证要反映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

2、合法。原始凭证一般为有税务检印的正式发票或有财政检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3、完整。原始凭证上要注明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写人,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抬头应为单位全称“郑州市档案局”。有兑奖联的不得私自撕下。

4、准确。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一致,没有涂改、挖补痕迹。

第十七条 审批流程和权限。行政性开支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先由财务室及办公室负责人对所报销票据内容逐一审核签字后,由报账人报送分管副局长审核,呈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现金支付管理。在资金结算中,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能用现金支付。由于用卡环境等因素的限制,难以在短期内完全避免现金结算,因此,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用现金发放的其他人员支出、劳务费;

3、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4、出差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5、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财务部门事先同意的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是信用额度范围内,用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及转账结算方式的、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招待费、培训费、咨询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水、电等公务商品服务支出等。凡属于上述公务卡支出范围内,在刷卡环境允许的条件下首先应使用公务卡消费,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使用现金必须事先告知财务室,否则不给予报销。原则上,不允许持卡人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公务卡报销时必须提供交易凭条(POS单),否则财务部门在报销时就无法提取公务消费信息进行核实。如不慎遗失交易凭条,本人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说明,并列明交易时间、地点、金额,经核实后,再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报销

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具体规定

1、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购置办公用品发票应注明具体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发票未注明的,要另附商品明细表,并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差旅费。机关事业人员因公出差要严格执行区规定的差旅费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出差人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明确填写出差人姓名、职务、出差地点、出差时间及出差方式等;推行公务卡结算购买火车、飞机等交通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交通、住宿费等报销票据原始凭证,并将出差审批表及相关通知文件附后,另外,乘坐飞机的需额外提供《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

3、公务用车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实行车辆集中加油、定点维修和保险,结算维修费用时,要附车辆维修明细。停车费、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实行重大节假日公务用车集中封存制度,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公车套用私牌。

4、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会议费报销应当提供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并将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附后。

5、因公出国(境)费。回国报销费用时,应提供各项经费开始的有效票据,并将出国审批件、护照复印件附后。

6、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与定点接待相结合,超出控制限额的不予报支,接待严格按照标准到定点饭店用餐,定点饭店不得定在私人会所、豪华酒店、农家乐等场所。接待费中不得报销香烟、高档酒水、土特产、礼品等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包含与接待无关的开支。局机关的招待费除特殊情况外,实行定点制度。集中结算时,附签单明细履行审批程序,且必须注明是由。

7、培训费。工作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是指工作人员由组织上选派或个人申请并经组织同意,参加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禁止以培训名义组织宴请、旅游活动。严格控制培训费标准,不能超标

8、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局机关印刷业务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大额印刷需到指定定点印刷点进行。报销时需提供印刷费原始票据及明细。

9、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单位公用经费购置的列此科目核算。年初预算列为专项的,在项目支出中核算,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10、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按预算安排数提取单列,支出按往来款管理。支出内容包括单位举办的集体娱乐活动、职工体检等相关费用。

12、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不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13、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支出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14、相关明令禁止的费用。香烟、高档酒水、旅游费用、健身、高消费餐饮沐浴和娱乐场所的费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及农村四老不在此限);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 其它资本性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开工时必须有工程预算书和施工协议,完工时必须有审计局签章的竣工决算报告书、建筑安装业的税务发票。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2、办公设备的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如购置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等,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3、大型修缮。反映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同时,作增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4、信息网络购建。反映政府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除正常经费以外的开支,反映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所有项目都必须先有立项,后列资金预算,并且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行政单位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都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各类项目资金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申请、审批。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归口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最终由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然后交由局党委会议审定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市财政审批。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方式。

1、政府采购应当以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凡组织实施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报市财政核准后执行。

2、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执行。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流程。按照市财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自申报、采购方式确认、组织实施、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环节都要通过“郑州市政府采购网”按照流程进行网上操作。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验收入库。采购的物品应在相关责任人参与下验收、入库,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属于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的需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增加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三十二条 资产的登记和转移。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验收、记帐、保管、使用手续。对于每一件固定资产都要有据可查;并坚持每年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对于贵重固定财产,要指定专人保管,凡需借用者,应出具借条,并履行登记手续。

本局所有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使用。未经批准,各处室不得外借和转让。各处室原有的和新增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登记卡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由局办公室集中保存入帐。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资产属于下列情况时,由局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市财政局资产处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后,应依据市财政局资产处批复的相关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做相应会计账目的凭证;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七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单位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信息化工程以及同富裕 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等。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章。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工程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立项。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不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单位提出建议填制申请表后,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等申请拨款。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三十八条 工程概算。是单位以初步设计为基础,由工程设计人员,依据工程概算定额和各种费用标准而编制的,是考核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的重要经济指标,是确定工程规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筹措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工程预算。是由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以施工图为基础编制的,是单位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竣工决算、编制资本预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工程招投标。除自营项目、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可不招标的项目外,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招投标工作程序如下。

1、编制招标文件;

2、编制标底;

3、投标单位选择;

4、发标;

5、答疑;

6、投标及开标;

7、清标。

第四十一条 资金使用流程。

1、编制资金计划。在单位大规模项目开工建设前,由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建设期间资金需求计划,并按照单位投资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报送年度资金用款计划及下月月度用款计划。

2、资金支付申请。项目部需要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及批复、招投标相关手续、合同原始件、发票复印件等提交市财政备案审批支付申请。

3、审批支付。提交符合设计建设标准和付款进度的书面材料,经工程监理签认,连同出具的合同、发票,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第四十二条 验收与决算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

工程竣工决算由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项目从筹建到工程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包括竣工工程概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签订

1、合同谈判须由经办人及所在处室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2、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

3、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4、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5、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6、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

1、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3、单位各级领导、财务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纠纷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妥善处理。

2、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3、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六条 合同归档。我单位合同采用统一保管制度,由单位保管部门统一装订保管。

第九章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七条 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2、档案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年度工作计划、专项重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1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变更和下属单位重大决策;

5、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定编及调整的方案;

6、应由局党政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如:以局名义举行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二)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1、按干部管辖权限应由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交流和调整;

2、由市档案局或上报上级组织表彰的个人或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3、档案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制定与年终审定;

4、各级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协商推荐;

5、其他需报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预算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局机关及下属级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一批(次)所需资金5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本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一次额度10万元(含)以上的开支及资金下拨计划;

3、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

第四十八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坚决执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调查酝酿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完整地做好会议纪录,必要时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4、有关职能处室和下属单位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需求,列席参加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组织执行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以及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章 不相容岗位与职责管理

第五十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及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不相容职务分离规范的权力。

(三)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和业务的各项工作及相关岗位。

(四)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保证单位内部工作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不相容职务分离办法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二条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负责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档案管理、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与经办人及记帐人员职责权限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

(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个人兼管;

(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7)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要进行此类操作的,必须征得相关操作员的授权,并接受授权者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档案局财务管理制度【2】

一、本局(馆)各项经费,包括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均按“统一管理,分别负责,统筹安排,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局(馆)分管领导对经费收支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统一在核算中心开设内部子帐户,各项开支以及经费的拨入、往来款项的收付均通过核算中心帐户统一办理结算。设1名报帐会计,负责本局(馆)的财务收支结报、备用金管理、票据管理、预算资金对账及固定资产管理等事项。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财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记账、结账、报账,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和财务活动情况。报帐会计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材料。

四、财务报销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票据原则上应是正式发票,报销票据应分别有2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签名,报帐会计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费用报销汇总单,经分管副局(馆)长审核和局(馆)长审批后,加盖公章,送会计核算中心报销。

五、报账会计负责备用金的管理,不得扩大现金支出范围,不准坐支现金。

六、负责财务管理的同志应定期向局(馆)领导汇报各项经费使用情况,便于研究新年度用款计划和加强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

档案局财务管理制度【3】

1、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财务政策,严守财经纪律规定,努力筹措资金,合理使用资金,尽量做到量入为出,收支相抵,略有节余。

2、按照经费管理实行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原则,日常经费开支经局会审小组审核、纪检组长盖章后,方可报销。日常报销每月一次,并于每季度向干部职工公布一次。

3、发票上应有相应的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和时间,如需附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工作人员出差、下乡、旅差报销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固定资产、档案用品管理,编制目录,建立台帐,定期核对,确保帐物相符。

6、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或坐支,不得私“小金库”,确保单位收入安全。

7、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和财务活动情况,领导班子每年听取财务工作汇报三次。

8、大力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之风,节省开支,杜绝浪费,用好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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