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思而思学 2023-11-06 21:26:43

粮食局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之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篇一:粮食局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局长对本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的领导负主要责任,财务股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财务管理坚持遵章守纪、民主有序,做到增收节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全面。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及本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或报销。

第六条 局机关借款、付款、购物、接待及其他公款开支,事先由用款人和相关股室提出开支计划,财务股审核,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审批权限由批准人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工作人员擅自购物、接待及其他开支,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累积,谁经办谁报销,不得代替。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股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准人审批。

第八条 政府采购范围内公用物品购置按以下规定办理: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附购置清单),财务股汇总审核,经局长批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批采购。购置费按批准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政府采购范围外公用物品购置按以下规定办理:由局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附购置清单),财务股审核汇总,经局长及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由局办公室和财务股购买。公用物品购置所发生的费用在局年初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所购公用物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置的非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局财务股登记入帐、建卡,交相关股室使用和保管。

(2)购置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保管按规定入库,填写入库单,登记实物明细帐,相关股室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放。

(3)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非低值易耗公用物品的,要照价赔偿;因借出公物登记不详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人员赔偿。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1)无论自购、捐赠或调拨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要填明购置数量、单价、金额,以便财产登记。

(2)局财务股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单价、数量进行登记入帐,应登记好固定资产的总帐和明细帐,并设实物台帐,正确反映部门资产状况。

(3)局财务股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卡片,对固定资产的增加、领用、库存情况进行实物登记。财产使用股室应设有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卡,记录实物数量。

(4)局财务股与局办公室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现有资产要全面清理、登记、张贴标记,并定期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由办公室、财务股与财产使用股室进行财产清查核对一次。

(5)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在财产的管理方面由办公室负责,各股室领用的财产由股室负责。

(6)固定资产的转移,要及时做好财产移交登记手续。对确需报废的财产,经局班子集体审核,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办理注销财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外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和财务股负责,事前由分管领导召集办公室、财务股或相关股室研究制定接待方案,送交局长审核同意后实施,按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及陪餐人数。

第十四条 对外接待费用票据,原则上在当月内审签完毕,财务股根据资金情况适时列支。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事后10日内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在报账凭单上分日填写事由、各项报销和补助费用,以此作为审核、审批依据。

第十六条 经局长批准,因公外出参会、培训、学习、考察所发生的费用,凭参会通知或主办单位认可的会议统一收据,报销参会、培训、学习、考察期间的费用;其他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实行凭据限额报销。

第十七条 上级组织或本单位指派工作人员脱产培训、学习的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财务安全管理。

1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票据法”的规定执行。

2现金限制。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惠城区区直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局机关所发生的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招待费、手续费、公务车杂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通讯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刷卡方式转账结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及本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支付。现金收入须于当天解交银行,库存现金必须符合规定的限额要求。不得用大额现金支付应由转帐支付的项目,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白条抵顶现金。要妥善保管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库相符。

3、公务卡管理。

(1)、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个人卡是以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预算单位名义开立的贷记卡,预算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个人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自行妥善保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批准有需要的职工办卡,也可以人手一卡,单位不对“个人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2)“个人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零星商品服务支出的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用于公务消费的,应取得相应的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作为原始凭证,报销范围及程序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和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消费后及时办理报账或还款(最短20天内,最长56天内),个人公务卡因持卡人或财务人员的责任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按责任的认定由持卡人或财务人员本人承担。属于个人消费部分的,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3)“个人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和申请补办,因个人卡遗失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持卡人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单位办公室或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开卡行,取消其享有的公务卡便利。

(4)个人卡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个人卡提现支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本金和透支利息支出,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单位不予以报销。

4银行票据、印鉴分开保管,各种银行票据、凭证由出纳保管,印鉴中的一枚由主办会计保管。

第十九条 财务档案与票据管理。

(1)财务档案包括各种报表、凭证、帐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由财务股妥善保管,按规定保管期限做好档案的整编、归档和销毁工作。

(2)档案保存必须年度、月份连续,不能短缺。财务档案非保管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3)票据保管严格按《票据法》执行。财务股责成专人负责,对票据的购入、领用、交回、存根进行详细登记,并对所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执行期间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粮食局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干部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内容

(一)党务公开内容

1.“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支情况等。

6.考核情况。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政务公开内容

1.机构设置、机构领导、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2.本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

3.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5.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6.重大基建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7.粮食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规定、程序和重大案件的受理、处理情况;

8.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置;

9.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预算和决算信息;

2.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3.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4.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5.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6.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7.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8.公车运行燃油费用、维修费用、过路桥费用、保险费用等情况;

9.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公开形式根据规定和具体内容,适宜局内公开的内容采取会议、文件、通知通报、局域网、党建活动栏和文件查阅等形式,适宜全社会公开的内容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五条 党务、政务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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