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局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内容

思而思学网 2024-01-15 18:50:20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制定公安局预算管理制度,如下为具体内容,仅供参考!

篇一:公安局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13号)及《江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市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澄财预〔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警务保障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科目应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基本支出应按经济分类科目公开到款级。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二:公安局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以及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各单位内勤人员为兼职财务管理员,业务上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指导。警务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内勤进行一次财务培训。

第四条 全局所有收支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 各派出所、队实行备用金制度。全局各科所队处室中心统一到局财务报销,设立分户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费及罚没款征收及上缴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部、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执收科所队处室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接受外单位捐助款、物,应事先书面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警务保障室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收取的一切财物必须全部开具局统一发放的正式票据,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一切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经费支出坚持“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妥善安排各项支出。坚决杜绝和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支出按预算,管理按程序,使用按范围,开支按标准。

第八条 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指标,结合本局实际,编制各科所队经费包干预算方案,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各科所队应严格按照经费包干方案,加强经费使用规划及管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追加)专项经费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申请追加专项经费。

第九条 警务保障室按各单位分设账户进行核算,及时反馈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状况。对经费余额不足或超支的单位,局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报销。

经费支出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原始单据。

涉及固定资产的报销,须先填写相关表格,待固定资产账户录入后方可报销。

各种报销的票据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用于特情耳目费用支出报销按财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全局经费支出报销必须由报销单位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财务审核, 1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批;1000-50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局党委决定后,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报销。差旅费用于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支出。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武财预[2012]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装备物品

1、装备物品采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各单位物品采购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价值800元以上及其他经费支出单笔金额1000-50000元以内,应事先填写物品采购、经费支出审批表,经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报批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50000-500000元以内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报批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局长同意后方可支出。5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审批程序审批。交警大队、看守所、保安公司物品采购及经费支出也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警务保障室、纪检、审计职能部门不定时抽查。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收款所用的票据,统一由财务管理员向警务保障室领取,绝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非统一票据收取一切财物。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员为票证管理责任人,所有票据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领用和核销手续要完善,发生遗失、短少、被盗、被抢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财务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及时报告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要有收款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出现作废票据要加盖或注明作废字样,并联次齐全。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配备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各单位内勤要勤报销,保持备用金的正常流转,严禁垫用备用金以外的款项。

第十七条 严禁白条抵库,民警因工作需要出差尽量使用公务卡支付,出差地点无法使用公务卡需借款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经警务保障室同意,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工作完结后,半个月内结算。现金借款无故不及时核销归还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公务卡透支因出差人不及时报销所产生的利息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八条 现金支付的范围按核算中心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纪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越权审批、不准自收自支、不准把预算外收入存到外单位、不准违规罚款收费、不准擅自印刷购买外借票据。

第二十条 单位负责人及内勤工作变动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违反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本规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造成经费财产物资损失的,应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经济、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公安局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安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业务费是公安机关主要用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党、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力可能,尽力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业务费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原则,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一节办案经费

第四条侦察破案费

(一)侦察活动费:执行侦察破案任务所需的化装物品、观察掩护、通讯联络、各种门票、茶水费,狱内侦察费。

(二)办案差旅费:侦察办案人员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追捕、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遣送非法入境人员,拯救受害人等过程中开支的差旅费。

(三)协助破案费:聘请群众协助破案的交通、食宿、劳务费,侦破案件、缉拿罪犯的场地、物品租赁费,给群众造成损失的赔偿费,以及委托物证鉴定费。

(四)密干费:公安机关派往其他单位或掩护在社会上的秘密工作人员所需的工作活动费、生活补助费。

派往其他单位的秘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派驻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由派驻单位发给,低于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差额部分,在公安业务费中开支。

第五条特情耳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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