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了解到,6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行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法定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也更加具体。《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两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原《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后推出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就新条例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1:明确政府部门有法定义务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条例中非常具体地罗列了16个行政部门。减少时常出现的推诿、不作为问题。例如,今后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遇到纠纷或侵权,就可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将《消法》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对《消法》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期限规定为五个工作日和三十天。
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最长期限(60天)。明确了消费者投诉的举证和告知义务。明确了经营者有义务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调查消费者投诉问题。明确商品和服务出现无法鉴定的质量问题时,经营者要提供自己无过错证据,也就是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义务。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消费纠纷调解书有权利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有义务进行司法确认,并通过司法手段确保消费纠纷协议得到履行。
亮点2:明确经营者经营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夸海口、许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经营者宣称商场商品“假一赔十”,如果消费者买到假货,经营者就要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必须实名经营,消费者有权利知道经营者的真实情况。例如,消费者熟悉的“一手店”,很多人会以为是连锁店或分店,事实上每个“一手店”的店主,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很多是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标明所有费用明细。例如,目前平板电视机销售只标明电视机价格,挂架收费不告知。电视机安装时,消费者支付的挂架费用,完全由安装工人决定,今后这种销售行为将被禁止。
明确经营者建立商品追溯制度,销售的每件商品必须记录渠道来源。
在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中,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办理退货期限(3天)。
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不允许出现“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字样。对从事公用事业服务的经营行为,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停止服务必须提前告知。
亮点3:对常见违法经营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标准
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处一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处二万元罚款;
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
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定不平等格式条例的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权限。(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明确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可依据《消法》责令经营者改正,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被禁止。例如,消费者购买热水器,厂家指派安装人员安装时,消费者被要求只能使用厂家提供的价格很高的配件,否则不给安装调试。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亮点4:对常见的违法经营行为做出具体规定
强化洗染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就洗染衣物的事前确认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事前确认义务,洗染衣物出现问题,经营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消费者在4S店是否购买保险,购买哪些保险,完全由消费者决定。汽车维修经营者,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将由经营者承担。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示食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禁止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茶位费、收取餐位费、收取消毒餐具费”。今后,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水杯、白开水(或普通茶水)。经营者若想经营收费的湿巾、面巾纸、茶水等,只有在消费者特别要求时,经营者才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在消费者没有提出特别需要时,经营者事先把收费的餐具、湿巾、面巾纸、茶品等摆放在餐桌上,消费者可视为是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基本服务。
消费者在酒店、饭店举办婚宴庆典活动,经营者不得指定婚庆礼仪公司。
收取场地费用,必须按照成本支出合理收取。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应告知消费者使用化妆品或微创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经营者的责任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伤害,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这项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经营者从事预收款服务,必须与消费者详细约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经营者洗车服务每次收费30元,消费者预交款200元约定可洗10次。如果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约定双方违约责任,消费者洗车5次后决定不再洗车,经营者就必须按每次20元收取洗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