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平台(四)

思而思学 2023-11-07 20:30:01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申请跨省转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审核备案后,转入学校还需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跨省转学未调档前,转入学校可发起跨省转学撤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已在本市就读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户口进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学生户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境外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转回本市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境外返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从境外转入本市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外籍、港澳台境外转入”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

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入专门学校就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需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功能恢复其学籍档案,并提取其在专门学校的过程学籍数据。

第二十五条 根据规定被文艺、体育等有关社会组织选调进行专业训练的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文体选调”标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休学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休学记录,打印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做出提示,可选择“复学”或者“延长休学期”,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其实际学业水平调整年级,不影响复学年级的学籍总量。

第二十七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国籍、户籍、是否按本市户籍对待等属学籍关键信息,确须变更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