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平台(三)

思而思学 2023-11-07 20:30:01

第六条 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九条 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义务教育阶段经督促无效的,学校可在学籍【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平台】

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中阶段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确定对应的普通中小学校并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为其申请建立“融合教育双学籍”。“融合教育双学籍”不计入普通中小学校学籍总量。

第十三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标注为“随班就读”。

第十四条 电子学籍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区县和学校可根据需要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 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具备考勤记录功能,设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电子化考勤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学期注册通过平台中的“学期注册”功能进行,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三个月的,学校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异常原因不在学”。【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平台】

第五章 学籍变更

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功能设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申请在本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转学证明材料,依次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电子学籍档案自动转移到转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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