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并通过由学院规定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单 - 3 -
科及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合格标准。
(四)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格以上。
(六)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二)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三)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四)英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其中,属于以上(二)、(三)、(四)、(五)四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表彰、奖励),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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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违反第三条(一)条例者。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
第六条 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含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综合排名前50%或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奖励者,系(部)可以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七条 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年度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第八条 已办理延长学制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的时间,按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
第九条 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