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