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教务处(三)

思而思学 2023-11-16 11:14:51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通过学士学位工作办法;

2.审批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审查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本系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2.审查本系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表现,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将有关材料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问题,并提出处理预案。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系教学办公室;

(二)各系教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交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资格进行复核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批复;

(五)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批复的名单办理和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审议二次学士学位申请;审议

结果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核实,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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