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教育管理系统(三)

思而思学 2023-11-06 15:21:45

(六) 监考人员在省考、国考监考中让学生带走试卷、答题卡(纸)而不能追回,或试卷装袋未经验收就封袋而错误地上报。

(七) 监考人员在省考、国考监考的考场,经上级认定有特殊试卷并对学校提出批评。

(八) 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校内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或试卷缺失数量达4份以上。

(九) 授课教师未经考核而给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证明材料要求更改成绩、丢失考试成绩、打击报复学生故意不让及格。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 因排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排课负责部门在接到报告15分钟后仍未派人作出初步处理。

(二) 教学设施故障报修后,责任部门在48小时后仍未作出处理意见。

(三) 管理部门大量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各种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四) 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如不能及时安排课表、开关教室、实验室门等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五) 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五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由教学事故发现人或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送教务处。 3

(二)教务处向相关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三)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四)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五)教务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一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二)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l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合格,两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三) 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以后每次累加。

(四) 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五) 对于经常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直至取消上课资格,调离原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体育实践课、实验实训课等课程,如因教学的实际需要没有课间休息,可提前10分钟下课。但要在学期开课前报系部负责人批准,并且在下课时要尽量减少对其它上课班级的影响。

第十三条 如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可在认定作出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将在收到申诉书后的两周内组织专家复核,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校内教师处理,将处理结果通知到所在单位,直至取消续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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