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教育管理系统(二)

思而思学 2023-11-06 15:21:45

池州学院教育管理系统(二十九)
池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法

池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范围和级别

第二条 教学事故包含课堂教学、实践类教学;考试及成绩管理;教学管理中发生的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章 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二) 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

(三) 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或者手机响并不立即关闭,或擅离教室接待来访者达1分钟。

(四) 上课准备不充分,只带课本,无讲稿或备课笔记等,或忘带必要的教辅工具致使上课无法完成。

(五) 未经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私下调课、挂名上课(请人代课)。私自更改授课地点而不上报达三周。

(六) 授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未能通知调课班级学生,致使学生空等达10分钟以内。

(七) 阻挠教学督导员及学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

(八) 因授课老师或实验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在授课时造成个别师生轻度受伤、中毒或学校财产轻度损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成绩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 校内期末考试或补考考场安排混乱,考场冲突数量6个班级以内,而未能在开考后10分钟之内解决。

(二) 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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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收监考任务,或未经考试负责部门同意,私下调换监考考场或请人代监考。

(四) 监考时未清理考场,有擅离考场的行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但尚未引起考场混乱。

(五) 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校内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或试卷缺失数量3份以内。

(六) 不按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并上报而影响学生参加补考、素质测评、毕业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 因排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排课负责部门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二) 由于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如不能及时安排课表、开关教室、实验室门、听力考试播放录音错误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考试秩序。

(三) 校内考试试卷分装有差错,致使学生无试卷,未能在开考5分钟之内解决。

(四)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经检查后仍不整改。

(五) 管理部门丢失少量学生考试成绩、各种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尚能弥补。

(六) 教学设施故障报修后,责任部门未能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

(七) 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严重教学事故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 讲课内容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思想偏激

(二)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含监考);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三) 经批准的调课,在学期结束时仍未补上。

(四) 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生出现严重伤亡事故。

(五) 丢失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重要实习、实验档案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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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 考前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二) 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1小时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

(三) 监考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

(四) 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或不填写与上交考场记录。

(五) 监考人员在省考、国考监考中未经考试负责部门同意,擅自更换监考考场、请人代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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