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教务系统登录(三)

思而思学 2023-11-05 14:23:23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第二专业的相关课程。

第九条 第二专业的开班人数原则上应在30人及以上。

第十条 第二专业的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发放。

第十一条 开设第二专业的院系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保证教学条件,完成各教学环节,与本院系学生同等对待,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如主修专业的课程与第二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其主修专业院系应向第二专业院系出具书面证明。第二专业院系应允许学生暂时停止听课,通过自学补充完成读书笔记和作业后,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取得学分。但用这种方式学习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开设第二专业的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若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时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主修专业院系应承认该门课程的学分,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学籍档案。反之,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时高于第二专业的同一课程,则第二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第二专业院系也应承认该门课程学分,并记入学生第二专业学籍档案。但主修专业及第二专业上述免修的课程均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五条 第二专业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的周五晚上或周六、周日。学生必须遵守纪律,按时上下课。期终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终考试期间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若主修专业每学期所获学分低于15学分或第二专业课程出现重修不及格,原则上应终止修读第二专业。

第十七条 所有第二专业课程都必须接受教学质量评估,具体办法参照《河南师范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开设院系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经考核成绩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但可通过重修或重考且取得及格成绩后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若重修或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必须缴费重修。

第二十条 第二专业所有课程均应在期终进行考核,其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二十一条 累计缺课达二分之一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其他必修环节(如作业、实践等)达三分之一者,不能获取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开设第二专业的院系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评卷,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成绩单(一式3份,教务处、开设第二专业和学生主修专业的院系各存1份),并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河南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时,尚未完成第二专业的学习,允许延长学习年限继续修读剩余课程的学分,但不应超

过其主修专业的最高修业年限。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向开设院系申请获得第二专业证书,经开设院系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核准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证书的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可获得《河南师范大学第二专业合格证书》;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河南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2、未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修满30学分及其以上者,可获得《河南师范大学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3、所修学分不足30学分时,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重复的课程除外)按任选课记入学生主修专业学籍档案。

第六章 学费及其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专业教学经费暂执行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的原则,根据第二专业的特点,按文、理、艺术等学科类别,以不同标准收费(详见学校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根据第二专业收费标准和实际修读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第二专业的相关条款同时适合第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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