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课程学习
课程学习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对不按照要求参加学习或违反学习纪律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旷课受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学期内,学生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3次迟到计为旷课1学时;
(二)累计8—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17—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31—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到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课程考核舞弊处理
除纪律处分外,课程记0分,课程重修;
课程考核违反规定分违纪和作弊两种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者,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3)凡定性为作弊者,按照学位授予条例,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3.课程考核旷考处分
(1)第1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累计2次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2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3次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3)一学期内3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4次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4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5次及以上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选课流程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学分绩点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之标准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