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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而思学 2023-10-30 15: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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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底线意识,遏制消极腐败行为,促进公职人员廉洁履职,根据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盐纪办发〔2018〕34号)要求,经报请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全校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行为进行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校在职在编公职人员,即学校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从事各级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二、清理内容

此次清理的内容是公职人员将本人的职称与职业资格提供给非本人所在单位使用的行为,包括取得或未取得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外兼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其中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如:律师证、会计证等,执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有关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不局限于上述列举的情况。

三、清理时限

各部门、单位清理行动从2018年9月15日开始,时间1个月。2018年10月15日前,所有已取得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含未挂靠的公职人员),如实填写《公职人员职称与职业资格取得及挂靠情况登记表》(附表1)以及《个人承诺书》(附表2)。各部门、单位收集并填写《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存档备案,同时将电子稿报送至jwb@ycit.cn。

四、清理要求

凡是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之后仍将职称与职业资格挂靠企业的公职人员,必须在2018年10月15日前停止挂靠行为,主动纠正错误,在此期间违规挂靠所得报酬,于2018年10月15日前由本人主动上缴至盐城市纪委“510”账户(市纪委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盐城阳光分理处,户名:盐510,账号:1109660401000686135)。本人如实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缴市纪委“510”账户有关单据证明(打印件或复印件)报所在部门、单位,所在部门、单位收集整理后报校纪委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各党委(总支)、各部门(单位)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切实抓好本部门、单位的清理登记工作。

校纪委办、监察处将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在本通知下达后不能如实登记清理,拒不整改的,以及在2018年10月15日后继续将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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