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退休工资计算方法调整方案细则,宁波市退休工资最低

思而思学 2023-11-13 11:35:59

2018年宁波市退休工资计算方法调整方案细则,宁波市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调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现就我市2015年度(即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5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5年度,基准调节金为400元,调节系数为3。

(二)2015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基准调节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一)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5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15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度统筹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市级统筹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212.16元。

(三)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的“中断缴费”、“先补后延”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折算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不再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月最低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度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述人员月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统筹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对按月缴费的2015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月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统筹地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仍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三、工作要求

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2015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的平稳有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企业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

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由几下3块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全部缴费年限×1.4%;养老补贴150元。5月至2015年4月办理的退休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77.3元,再加上过渡性调节金(270元+本人缴费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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