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公务员奖金标准

思而思学 2023-11-02 15:56:59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8]9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最近,*组织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是激励公务员 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现转发给你们,清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 建议,清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事厅

2008年2月20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8]2号

2008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吉林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3000
记一等功6000
授予荣誉称号10000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8]9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最近,*组织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是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现转发给你们,清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清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事厅

2008年2月20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8]2号

2008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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