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晋城十级工伤赔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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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晋城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晋城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经整理,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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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类别
项目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工伤康复费
工伤复发待遇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护理
评残后的护理费
辅助器具配置费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统筹地区:是指地级市以上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后面涉及统筹地区,就是计算工伤待遇时需要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再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工伤(亡)发生地点所在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工资。

医疗(康复)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六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七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八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九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十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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