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规定

思而思学 2023-11-03 18:23:46

江苏2017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多少呢?你是不是也很好奇呢?快一起来看看吧!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二、1-6级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延伸阅读:江苏工伤保险新规:上厕所去茶水间发生意外算工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出台《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新《处理意见》”)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30日,江苏省人社厅作了相关解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新《处理意见》有效地解决了诸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内涵外延”等政策难点,体现了制度温情。新《处理意见》明确了“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即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加点和职工主动加班加点都应为工作时间。

新《处理意见》扩展了“工作场所”范围,增加了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内容;规定了“工作原因”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诸如上厕所、喝水等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新《处理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规定了“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以及“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是否属于《条例》调整范围,向来争议较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实习期间受伤缺乏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因此,新《处理意见》保留了原《处理意见》相关条款,重申了“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不过,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强制责任保险,这将解决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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