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何?赔偿范围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山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山东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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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深化建筑领域专项整治活动,努力实现视频监控管理全覆盖,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等。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林涛表示,2017年,要把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监督检查范围。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13项制度,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要跟踪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要求有关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加快推进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和责任人处理,确保各项处理意见落实到位。加大对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把关,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确保年内所有参建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还要深化建筑领域专项整治活动。”林涛说,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是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高发环节,一旦发生事故就是群死群伤,必须慎之又慎、强化监督管理。要将专项整治活动常态化,重点从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强化科技支撑等方面入手,查找问题、研究举措、抓好整改。各县市区在执法检查中,要真正将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畴。
继续加大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力度,督促各级加大设备和科技投入,确保年内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全部纳入远程监控管理,施工工地入网率达到100%,实现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建设扬尘的全天候监控。
要将围挡设置管理作为标准化工地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在规范宣传内容上下功夫,除宣传本工程相关信息外,要多刊载公益广告、多宣传正能量,积极采用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内容。据悉,政府投资工程公益性宣传内容比例不能低于80%,市政及拆迁工程不能低于60%,房屋建筑施工工程不能低于40%。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将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力争上半年全部整改到位。
今年以来,我市建设项目数量比去年有所增加,许多农民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进入施工现场。这些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术和防护技能,是发生安全事故的多发易发人群。对此,林涛表示,从3月至12月底,市局将分专业、分工种集中开展大范围、宽领域、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要将相关人员持证情况作为工地日常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确保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