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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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征地年产值标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按规定需要审批、备案的,依法依规办理。

附件: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附件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1.此表适用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本补偿标准未涉及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4.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5.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6.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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